詳細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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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因一起民事糾紛,一級法院在無任何證證下開除原告合法土地承包權,將土地判給合伙人其中一人,經原告22余年合伙糾紛訴訟,最后省,市一級法院,兩級法院都認定一審判決錯誤,并給予撤銷。最終省、市兩級法院都判定原告均有土地承包權及經營權,并賦予財產清算權利,但原告在訴訟合伙糾紛財產清算時,一級法院又違背法律事實,及原告合法文書證據下,又駁回原告財產清算訴求,可以說是自已承認判錯案,又判定原告有承包權及財產清算權,又不給清算,又維持一審錯誤判決,對原告構成侵權,按現在以經實行的民法典,可以算是侵權嗎?可以起訴法院嗎?有什么方法可以維護原告合法權利?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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