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錢登記在夫妻名下的房子,離婚時要分嗎
作者:曹曉靜律師 來源:www.bbkuu.com 時間:2024-04-07
由于房價超出了年輕夫妻的承受能力,很多父母出錢為子女購房,房子寫在夫妻雙方名下,如果以后離婚,房子該怎樣分呢?
我們先看法律規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二十九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婚后一方父母出資購房或者雙方父母出資購房,取得的房產,不管是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還是登記在一方名下,原則上都應當作為夫妻共有財產,離婚時由夫妻雙方分割。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取消了原《婚姻法》關于雙方父母出資購房屬于按份共有的規定,即婚后購買的房屋,應認定為共同共有財產。
關于父母出資款性質的認定是一大難點,雖然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二十九條對此做出原則性規定,但是在實際審理中,還是需要根據案件具體情況、舉證情況,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對其性質進行判斷,認定是贈與性質還是借貸性質。
根據司法實踐,婚后父母出資購房,離婚時房子的處理結果可能有以下情形:
一、婚后父母出資購房,明確自己出資部分只贈與自己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房產應屬于個人財產,離婚時不需要分割。
二、婚后一方或雙方父母出資購房,若無特殊約定,原則上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離婚時,房產由夫妻雙方分割。父母出資部分,需要根據上述情況,確定屬于借貸性質還是贈與性質。
在離婚訴訟中,若是產權人一方提出離婚,則可以自行整理相關購房合同、貸款合同、票據、支付房款記錄等,相對比較容易;若是另一方提出離婚,不能取得相關證據材料的,可以申請法院調取房屋登記信息以及銀行還貸記錄等材料。
律師提醒:
父母出資的性質比較難以認定,若雙方能夠協商一致,最好簽署書面的協議,明確出資的性質。
在離婚案件中,不同法院對于父母出資購房的出資款的性質是借貸還是贈與認定不統一;另外,每個案件的具體情況、證據情況也不同,因此,類似的案件審判的結果卻大不相同。在離婚案件中涉及到房產的問題時,建議委托專業的律師,梳理案件情況,提供專業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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