蓋戳的離婚協議能夠一錘定音么?
作者:家瑜律師團隊 來源:互聯網 時間:2024-01-15
電影《婚姻故事》講述了戲劇導演查理和女演員妮可因為婚后生活及工作理念的不同,逐漸不合彼此漸行漸遠,兩人決定離婚的故事,在這個過程中有爭吵和無奈、有攻擊和眼淚,更有責任和猶豫不決。她們站在即將走到的婚姻終點回首昔日的溫情和幸福,回望婚姻生活的跌宕起伏以及種種抉擇和迷茫,在婚姻結束的那一刻他們選擇放手并重新審視自己,讓婚姻故事不再只是一個故事。
大家都知道離婚的途徑有兩種,一種是訴訟離婚,一種是協議離婚。協議離婚就是男女雙方拿著達成一致的離婚協議書到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登記,那今天我們就談一談這個離婚協議。
1、婚內簽訂的離婚協議是否有效?
關于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簽訂的離婚協議,但雙方并未到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登記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六十九條規定,當事人達成的以協議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調解離婚為條件的財產以及債務處理協議,如果雙方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以及債務處理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條的規定判決。在婚內簽訂的離婚協議是沒有任何法律效力的。
2、離婚協議的內容雙方可以隨意約定么?
答案是不能,根據離婚協議只能對雙方名下的夫妻共同財產進行約定,對于明顯超出夫妻共同財產范疇,約定極高的現金支付款項,有被認定無效的風險。所以在擬定離婚協議時,應當謹慎、合理地措辭,并留存協商過程的相關記錄。
3、備案的離婚協議就一定有效么?
毋庸置疑婚姻登記處本案的離婚協議中,雙方同意離婚以及子女撫養的條款肯定是有效的,但是關于財產分割就不一定啦!常見的情況就是“假離婚”,家瑜團隊代理過多起類似案件,從前幾年法官一聽到“假離婚”的說法就很排斥,到現在法官也在看“假離婚”的說法是否具有合理性。
甲乙雙方在婚內為了騰資質辦理離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約定較為常規、簡單,如“各自名下的房產歸各自所有”、“其他財產自行處理無爭議”等等。甲方名下有多處別墅價值近5000萬,而乙方名下只有一處房產,但乙方認為是假離婚,出于信任就簽署了離婚協議并辦理離婚登記,但辦完離婚登記,完成房屋過戶后,雖二人一直一起生活,但推脫不辦理復婚。
在上述情況中,雙方辦理離婚的目的是為了騰資質,在這種背景下簽訂的離婚協議,虛假意思表示做出的法律行為是無效的。根據《民法典》第146條規定,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法院認定雙方是虛假的意思表示,離婚協議中共同財產分割意見并非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不能據此認定雙方已就財產完成分割。當然在審查離婚的目的時,法院還要結合房屋買賣合同、購房款的支付、辦理產權登記等時間環節予以把控、認定離婚目的是否具有合理性。
4、離婚協議是否可以籠統約定“各自名下財產歸各自”呢?
建議在離婚協議中對每項財產約定清晰,如對價值較大的財產未逐項列明,存在被重新分割的風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裁判觀點(婚姻家庭卷)》認為財產處理協議應當明確財產分割方法、財產范圍和具體數額。對于財產價值較大,未明確列項予以分割不符合常理。一般情況下,主張對此財產應予分割的一方當事人,只要證明該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且未列明即可,由主張其屬于概括性約定財產范圍之內的一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現實生活中的婚姻故事似乎要比電影更具有“戲劇性”,面對這樣的離婚案件,其實我們內心也感同身受地充斥著憤怒的情緒。離婚并不是開玩笑,需要謹慎對待。希望每一個遇到離婚的人,無論是真離婚還是假離婚,不被現狀蒙蔽,能夠最大程度權衡自己的利益,畢竟離婚協議一但蓋戳被推翻的難度也是比較大的。如您正面臨這樣的困惑,歡迎留言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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