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去世后,他的債務我需要償還嗎?
作者:家瑜律師團隊 來源:互聯網 時間:2024-03-29
案情簡介:
原告山東三石公司與李明的父親李進一直進行商業合作,2014年12月經過對賬,李進尚欠山東三石公司100萬元款項未支付,原告多次催要仍未還清。經過最終核算,李進仍欠原告40萬元款項。2022年,李進突發疾病去世,山東三石公司將李進之妻王霞、李進之子李明、李進之女李宜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三被告遺產繼承范圍內對李進生前所欠債務承擔還款責任。
案件分析:
由于本案涉及的債權時間比較久,因此需要確認債權債務關系是否成立,是否超過訴訟時效,最后再分析債務人的繼承人是否當然負有清償義務。
1.原告所述債權債務關系是否成立?
原告主張與李進一直進行商業合作,經最終核算,李進尚欠40萬元款項尚未支付,需要重點關注原告提供的證據,是否有供貨合同、欠條、催要記錄、還款記錄等,能夠證明債權債務關系成立的證據。如果原告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可以抗辯不認可債權債務關系。
如果原告已經提供證據證明存在債權債務關系,也要去查李進的銀行流水或微信轉賬記錄,計算已經實際支付的貨款,從而計算出還剩多少貨款需要支付。
2.原債務是否已超過3年訴訟時效?
原告稱2014年12月經原告與李進雙方對賬,李進尚欠100萬元款項未支付,即使存在債權債務關系,該債權形成早于2014年。原告于2023年12月提起訴訟,如果原告未能提供證據證明2020年12月之后向李進催收欠款,則可以抗辯該債權已過3年訴訟時效。
3.債務人去世后,債務人的繼承人并不當然負有清償義務。
(1)若放棄遺產繼承或無遺產可繼承,則對被繼承人的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2)要看除法定繼承外是否有遺囑繼承、遺贈,既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遺贈的,由法定繼承人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法定繼承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以所得遺產清償。
(3)若只有法定繼承,則繼承人需要在所得遺產的實際價值范圍內清償債務。三個繼承人按照繼承比例分擔債務,如果三個繼承人分得的遺產都用于清償債務了,還不夠,此時對剩余部分債務,不再承擔清償責任。
案涉法條: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規定: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條規定:既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遺贈的,由法定繼承人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法定繼承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以所得遺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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