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胎兒所留遺產份額屬于誰?
作者:未知 來源:互聯網 時間:2022-10-26
曹某與王某經人介紹登記結婚,婚后半年曹某就有孕在身。2008年6月,王某因車禍當場死亡,對方肇事車輛負全責,經協商處理,肇事方共出各種賠償款24萬元,其中16萬元為死亡賠償金,6萬元為王某父母的贍養費,2萬元為辦喪事費用。在王家處理完王某的后事之后,曹某的父母勸女兒打掉腹中胎兒嫁人,而王家兩位老人為了保留王家香火,要曹某務必生下孩子,16萬元賠償金全部歸腹中胎兒。后經多方協調,在雙方協議畫押的情況下將16萬元交給曹某保管,曹某最終同意生下孩子。經過十月懷胎,曹某分娩,令人遺憾的是,孩子生下之后就是死胎。王某父母認為孩子生下后就是死胎,16萬元錢應該還給他們,為此雙方發生激烈矛盾。
我國《民法典》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應當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沒有保留的應從繼承人所繼承的遺產中扣回。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如胎兒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繼承人繼承;如胎兒出生時就是死體的,由被繼承人的繼承人繼承。所以為胎兒所留遺產份額應該屬于誰與胎兒出生之后的存活狀況有關,如若胎兒出生之后死亡的,由胎兒的繼承人,即其父母繼承為胎兒保留的份額;如若胎兒出生時即是死胎的,則由原先被繼承人的繼承人繼承為胎兒所保留的份額,即將保留部分在繼承人之間重新分割。
在上述案例中,胎兒出生時就是死胎,應該由原被繼承人的繼承人,即王某的父母和妻子曹某共同均分這16萬元,如果胎兒生下之后存活了一段時間的,則由曹某作為胎兒的繼承人來繼承這16萬元。但胎兒出生就是死體,所以這16萬元重新成為王某的遺產,王某沒有遺囑,所以對此應該按照繼承法規定進行法定繼承,曹某不能拒絕將16萬元中的應屬于王某父母繼承的部分歸還給王某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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