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共同遺囑?其效力如何認定?
作者:未知 來源:互聯(lián)網(wǎng) 時間:2022-10-10
何某的妻子李某在病重時,向丈夫提出要二人共同立遺囑來處理他們的遺產(chǎn)。當時何某為了安慰妻子,同意了李某的要求,立下了“兩人共同積累的10000元存款,死后由已經(jīng)出嫁的養(yǎng)女何甲繼承”的遺囑。兩人均在遺囑上簽字蓋章。李某將此事也告訴了何甲本人。李某死后,這10000元的存折一直由何某保管。1996年10月,何甲趁何某不在家,進入何某的臥室,撬開皮箱,拿走了存折。何某回家后,發(fā)現(xiàn)箱子被撬壞、10000元存折被盜。何某后來得知此事是何甲干的,就向何甲索還存折。何甲不肯歸還存折,說:“遺囑上寫明這10000元由我繼承,養(yǎng)母生前也已經(jīng)將此事告訴了我。”而何某卻認為,這10000元錢是他和李某的夫妻共同財產(chǎn),其中自己有一半的所有權,并且說:“遺囑上‘死后’兩字,是指我和李某二人都死亡后,這10000元存款才由何甲全部繼承。現(xiàn)在李某雖死亡,但我尚未死,屬于我的一半不能當作遺產(chǎn)繼承。” 因此,何某只同意何甲繼承屬于李某的那部分遺產(chǎn)5000元。為此,雙方發(fā)生爭執(zhí),何某訴至法院,要求維護他的合法權益。
所謂“共同遺囑”,是指兩個以上的遺囑人達成意思表示一致,共同訂立遺囑處分遺產(chǎn)的雙方法律行為。“共同遺囑”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共同遺囑是一種共同行為。共同行為是指兩個以上的有著同一內容、同一目的、意思表示一致的行為。共同行為屬于雙方法律行為,但與一般的雙方法律行為不同,因為共同行為雙方的目的具有一致性。共同遺囑須共同遺囑人有著一致的意思表示;雙方不能就遺囑的內容達成一致同意的,共同遺囑也就不能成立。第二,共同遺囑人對遺產(chǎn)的處分受他人意思表示的制約。因為盡管共同遺囑人的意思表示有同一的目的,但畢竟須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共同遺囑。因此,在共同遺囑中遺囑人處分其個人財產(chǎn)的意愿受他方意思的制約。而且,在共同遺囑中遺囑人的意思表示往往具有關聯(lián)性,一方的意思表示與另一方的意思表示是互為條件的。第三,共同遺囑的生效時間與一般遺囑不同。因為共同遺囑人一般不能同時死亡。而遺囑是自遺囑人死亡時發(fā)生法律效力。因此,對于共同遺囑效力的認定,應當以各個遺囑人死亡的時間來具體確定。首先,對于相互指定對方為自己的遺產(chǎn)繼承人的夫妻共同遺囑,自任何一方死亡時即時生效,死亡方的意思表示生效,生存方的意思表示失效。其次,對于共同指定第三人為遺產(chǎn)的繼承人的共同遺囑,僅在共同遺囑人都死亡后整個共同遺囑才發(fā)生效力。在共同遺囑人中的一人死亡時,遺囑中涉及該遺囑人遺產(chǎn)的內容發(fā)生效力,而涉及未死亡的遺囑人的遺囑內容則不能發(fā)生法律效力,不能在一方已經(jīng)死亡,另一方未死亡時就依照遺囑處分未死亡一方的財產(chǎn)。再次,對于相互指定對方為自己的遺產(chǎn)繼承人并規(guī)定后死者將遺產(chǎn)留給某第三人的共同遺囑,一方死亡僅致使遺囑部分生效,雙方都死亡時方全部生效。
在實踐中,經(jīng)常有夫妻雙方共同立遺囑的情形,但兩人共同在遺囑上簽字并不一定意味著這份遺囑就是共同遺囑,應看其是否符合共同遺囑的構成要件。本案中,何某與李某預先設立的遺囑,從李某來講,她把自己的遺產(chǎn)留給養(yǎng)女何甲,這是她真實的意思表示;而對何某來講,李某在病重期間向何某提出欲立遺囑,將二人共同積累的10000元存款由何甲繼承,何某當時是為了安慰李某,同意預立遺囑只是臨時應付,可見這份遺囑的內容并非出自何某的真實意思表示。因此,該遺囑不符合共同遺囑所要求的主體條件。因此,何某和妻子李某所立的遺囑,不能理解成共同遺囑。從生效時間來看,即使認定為共同遺囑,也不能在一方已經(jīng)死亡,另一方未死亡時就依照遺囑處分未死亡一方的財產(chǎn)。因此,本案法院審理認為;本遺囑按一般遺囑繼承。何某與李某共同積累的10000元存款是夫妻共同財產(chǎn),應將何某和李某的共同財產(chǎn)10000元分出一半,即5000元歸何某所有,留下的5000元就是李某的遺產(chǎn),這5000元按李某生前的遺贈,由養(yǎng)女何甲來繼承。何某的財產(chǎn)5000元,只能等何某死后,才能另做遺產(chǎ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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