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誤將他人財物進行分配該如何處理?
作者:未知 來源:互聯網 時間:2022-09-29
丁某與朋友何某合作成立一個小型打井公司,由懂得打井技術的丁某具體實施打井工程。2008年4月,丁某因病臥床不起,病危期間他在全部三個子女面前做了一份口頭遺囑,將自己在打井公司的機器設備全部留給懂得該技術的大兒子丁甲(化名),而自己的全部現金4萬元,分給丁甲1萬元,次子丁乙2萬元,女兒丁丙1萬元。三個月后,丁某去世,在處理完他的后事后,子女們按照他的遺囑進行遺產分割時卻遇到了麻煩。丁某生前合作伙伴何某拒絕將打井公司的機器設備給他們,他拿出二人合作時的協議,按照該協議規定,公司最初成立由何某以機器設備使用權和部分資金出資,丁某以技術和部分資金出資,在二人不能繼續經營公司時由丁某取得全部公司財產。但何某說機器設備所有權根本不屬于丁某,所有權屬于他自己。這樣丁家兄妹針對父親遺囑分割現金出現爭議,丁甲認為父親現金應該均分,而丁乙則堅持按照父親遺囑分割現金。
遺囑中只有立遺囑人對其有處分權的財產進行分配的內容是有效的,依照我國民法典的規定,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于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遺囑的這部分,應認定無效。對于遺囑部分無效的情況,并不意味著遺囑全部無效,對無效部分以外的遺產處理內容仍然屬于有效部分。遺產分割按照遺囑進行的一個最基本前提是遺囑必須有效。現實生活中,下列情況經常導致遺囑無效:(1)遺囑形式欠缺導致無效。如代書遺囑無見證人,或見證人身份不適格等。(2)遺囑內容違反繼承法強制性規定,如遺囑未保留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產份額,遺產處理時,應當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3)遺囑人誤將他人財物作為遺產處理。如遺囑處分了屬于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遺囑的這部分內容應當認定為無效。(4)遺囑人生前變更或撤銷遺囑。如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轉移、部分轉移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部分被撤銷。在遺囑有部分無效的情形下,只能執行其有效部分。
上述案例中,丁某所立遺囑處理打井設備部分無效,其口頭遺囑也是無效的,丁某所留下的現金應該按照法定繼承由三個子女均分。處理打井設備部分應為處分的是他人所有的財產所以無效,口頭遺囑在病危期間作出是可以的,但是丁某的口頭遺囑是在其子女也就是繼承人面前做出,并無其他見證人,這不符合口頭遺囑關于見證人需為無利害關系人的要求,所以該口頭遺囑關于現金的分割部分也是無效的。綜上所述,丁某的口頭遺囑全部無效,對于其所遺留下來的遺產應該按照法定繼承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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