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訂立遺囑可以附條件的嗎
作者:未知 來源:互聯網 時間:2020-02-29
在現實生活中,不是每個家庭都會有立遺囑的習慣,我們了解到訂立遺囑是遺囑人根據自己的意愿來處分自己合法所有的財產,這屬于一種單方民事行為。而這種民事行為,法律允許當事人附加一些條件。而附加的條件在民事法律行為生效的時候同時生效。不過要注意,附加的條件不能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利益,同時也不得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德。請看下文小編的介紹。
一、訂立遺囑可以附條件么
遺囑是自然人生前按照法律的規定處分自己財產及有關事務并于死亡后發生法律效力的單方民事行為。
《民法通則》第六十二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符合所附條件時生效。”因此,自然人在訂立遺囑時可以附條件。遺囑中所附加的義務主要包括兩類,一是為社會公共利益附加的義務,如須將遺囑中指定的財產用于社會福利事業或興辦學校、科研機構等。二是為公民個人附加義務,即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應給某一公民盡一定義務。但在附條件的遺囑中,所附義務不得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得超過遺囑繼承人從該遺囑中所應得的遺產利益。
二、對附有義務的遺囑如何執行
遺囑的執行是指為了實現遺囑內容,在遺囑發生法律效力后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的必要行為,是實現遺囑內容和被繼承人的意愿,保護繼承關系當事人利益的重要措施。遺囑的執行在被繼承人死亡后、遺囑生效時開始。
遺囑執行人對附有義務的遺囑執行時,有權要求義務人履行義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繼承法意見》)第43條規定,附義務的遺囑繼承或遺贈,如果義務能夠履行,而繼承人、受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經受益人或其他繼承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義務那部分遺產的權利,并可由提出請求的繼承人或受益人負責按遺囑人的意愿履行義務,接受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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