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來了之家庭贍養與扶養-法律規定哪些人對老年人負有扶養義務?
作者:未知 來源:互聯網 時間:2020-02-10
情景再現
徐老太是一位年近七旬的老人,體弱多病,唯一的兒子因意外死亡,平時一人在家,無人照管。而徐老太在外打工的丈夫對她也從來都是不聞不問。一次,徐老太的鄰居告訴她,除了她已經過世的兒子外,她的丈夫對她也有扶養義務。那么,根據法律規定哪些對老年人有扶養義務?
律師解答
所謂扶養,是指經濟上的相互供養與物質生活上的相互扶助、照料。尤其是一方在年老、患病、喪失勞動能力或沒有固定經濟收入的情況下,有扶養能力的配偶,更應主動扶助對方。根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23條規定,老年人與配偶有相互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的弟、妹成年后,有負擔能力的,對年老無贍養人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夫妻之間的相互扶養,既是權利,也是義務。我國《婚姻法》第20條第二款規定:“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夫妻之間的這種權利義務關系,是基于婚姻關系而產生的,不受感情等因素的影響。只要夫妻關系在法律上還存在,一方生活困難時,對方就有義務予以扶養。即使那種夫妻感情極差,一方已經提出離婚請求,只要離婚判決還未作出或已作出的離婚判決尚未生效,他們相互之間仍然負有扶養對方的義務。
老年夫妻之間應相互履行扶養的義務。如果一方拒不履行扶養義務,其配偶有權利向其索要扶養費。雙方若因扶養費發生了糾紛,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對方給付扶養費。對方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的裁決時,人民法院可依法強制執行。此外,如果配偶不履行扶養義務,情節惡劣的,構成遺棄罪,依照我國《刑法》第261條的規定,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對于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我國《婚姻法》第44條規定了救助措施和法律責任,“對遺棄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支付撫養費、扶養費、贍養費的判決”。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二十三條 老年人與配偶有相互扶養的義務。
由兄、姐扶養的弟、妹成年后,有負擔能力的,對年老無贍養人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二十條 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
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第四十四條 對遺棄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
對遺棄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支付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的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一條 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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