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來了之家庭贍養與扶養-解除收養關系的養子女仍要贍養養父母嗎?
作者:未知 來源:互聯網 時間:2020-02-10
情景再現
小亮是孤兒,在5歲時被申某夫婦收養。然而,在小亮結婚后,經常與養父母發生矛盾,于是,雙方便協議解除收養關系。那么,解除收養關系的養子女仍要贍養養父母嗎?
律師解答
根據我國現行《收養法》第30條第一款規定,收養關系解除后,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后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彌補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
第三十條 第一款 收養關系解除后,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后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
免責聲明:本網部分文章和信息來源于國際互聯網,本網轉載出于傳遞更多信息和學習之目的。如轉載稿涉及版權等問題,請立即聯系網站所有人,我們會予以更改或刪除相關文章,保證您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