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遺產范圍如何確認
作者:未知 來源:互聯網 時間:2020-01-31
根據我國繼承法的相關規定,作為繼承的依據,是效力最高的同時也是作后的遺囑,兩個條件中,效力高優先。同時還必須排除遺贈撫養協議。繼承是基于法律規定的一種財產的流轉方式,而在這個過程中及發生法律行為。那么繼承遺產范圍如何確認呢?接下來小編就來為大家解答。
一、繼承遺產范圍如何確認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繼承是指死者生前所有的于死亡時遺留的財產依法轉移給他人所有的制度。
1、要查明公民死亡后所遺留的財產,其取得方式是否合法。公民生前非法取得的財產不能作為遺產用于繼承。
2、要查明公民對其生前實際占有的財產,是否確實享有所有權,如是向他人租借的財產,則不能作為遺產用于繼承。
3、要嚴格區分公民個人的財產及與他人共有的財產,如屬共有財產,則應先析產,后繼承。
4、某些被繼承人不可轉讓的人身性權利,如受扶養贍養的權利,領取養老金、退休金、病殘人員補助金等權利是不能被繼承的。
5、要明確公民死亡后所遺留的財產在其生前是否已發生了所有權的轉移。
另外,還要查清撫恤金、生活補助費及保險金是否已明確了受益人,如已指定受益人,則屬于該受益人所有,而不屬于遺產的范圍。
二、遺囑是一種要式民事法律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是意思表示的外在形式,一般的民事法律行為只要符合《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就成立。要式法律行為是指構成民事法律行為意思表示須采取特定形式或履行特定程序方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依據我國《繼承法》第十七條的規定,遺囑的形式有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口頭遺囑、錄音遺囑等五種形式,對每種遺囑形式都有特別規定。民法是私法,現代私法理念是私法自治。對于法律行為,無論是行為內容還是形式都基于當事人的意愿,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公共利益。民法對民事行為采取盡量有效的趨向,合同法就是采取這種理念,過多的無效對交易行為帶來不安全。民法采取要式行為實際上是國家對私法領域的干預,不符合要式行為規定即為無效民事行為,不產生法律上的效果。遺囑采取要式行為的體現了國家對遺囑行為的干預。民法的大多數規則來源于習慣,有它的社會基礎。法律規定了繼承權,即法定繼承,法定繼承是一個社會的一般狀態,而遺囑繼承,是指定繼承,相比于法定繼承的一般狀態,是一種特殊的狀態,可以說它剝奪了一部分人的繼承權。遺囑繼承是遺產繼承的一種特別方式。基于此,遺囑在法律上規定特別的規定。規定“遺囑”是法律對權利擁有者處分權利的認同規定遺囑的要式性,是對財產自由處分的一種限制。
三、遺產分割的程序有哪些
在我國,遺產的處理和分配大致是按如下步驟進行。
(一)析產析產,是指將共有財產中屬于個人的份額分割出來。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二)被繼承人債務的清償:
1、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
2、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3、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三)遺產的分割遺產分割應注意把握以下原則:
1、遺產分割應當有利于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
2、保護其他人合法權益。
例如,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如胎兒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繼承人繼承;如胎兒出生時就是死體的,由被繼承人的繼承人繼承。再如,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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