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范圍內清償所有遺產都要執行嗎
作者:未知 來源:互聯網 時間:2020-01-31
在人離開之后,總是或多或少會留下一筆財富,這筆財富稱為遺產。但遺產也有積極遺產和消極遺產,消極遺產也就是負債,我歸規定對于有負債的,一般是遺產范圍內清償債務,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那么,遺產范圍內清償所有遺產都要執行嗎?小編為您整理了以下相關資料,以供大家參考。
一、遺產范圍內清償所有遺產都要執行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二、遺產的范圍包括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3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第4條規定: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依照本法規定繼承。個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續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辦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條規定:公民可繼承的其他合法財產包括有價證券和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債權等。
第4條規定,承包人死亡時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對承包所投入的資金和所付出的勞動及其增值和孳息,由發包單位或者接續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價、補償,其價額作為遺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76條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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