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曉靜律師北京電視臺《律師幫幫忙》——婚后買的房改房離婚時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作者:曹曉靜律師 來源:www.bbkuu.com 時間:2020-12-14
婚姻,不僅僅是兩個人愛情的歸宿,還是財產的融合點。在面臨結婚的時候尤其是再婚家庭,對于兩個人婚前的財產都會有一些小心思,有的礙于面子,擔心在商討金錢的問題時,傷害了雙方的感情。其實,不管是初次步入婚姻的年輕情侶,還是歷經風霜的再婚男女,明確劃分婚前婚后財產,是避免今后產生的糾紛的必要之選。
尋求律師幫助的邢女士,如今已經年過七旬,為了半套房產依舊四處奔走。這套再婚后購買的房產,為何被法院認定為前夫的婚前財產?婚前、婚后的財產,到底該如何界定? 北京電視臺科教頻道《律師幫幫忙》,曹曉靜律師為邢女士耐心的解答房產的問題,幫她理清婚前、婚后財產的那些事。
案例回顧
邢女士今年已經七十多歲,早年間,她在老家經歷了一段失敗的婚姻,之后,她只身一人來到了北京,當起了北漂。邢女士來北京生活沒多久便認識了再婚的前夫,當時前夫的名下有兩套房產,一套是位于海淀區的產權房,一套是位于朝陽區的承租公房。兩人確定戀愛關系后不久便于2000年領取了結婚證,然而,婚后的生活卻并不那么如意。
結婚后的邢女士,因為家中的種種矛盾,在2006年提出離婚,而這次離婚并未得到法院的支持。2007年,再次提出離婚的邢女士,終于在2008年結束了這段爭吵不斷的婚姻。而離婚后,對于前夫名下兩套房產的歸屬,邢女士和前夫產生了分歧。
原來,位于朝陽區的這套承租公房,趕上房改房政策,購買之后便成為了邢女士前夫名下的產權房,并在兩個人結婚后拿到了房產證。離婚時,邢女士認為,這套位于朝陽的房產,是她和前夫在結婚后共同購買的,理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是,法院對于邢女士的說法并未認可。最終判決認為,朝陽的房產,屬于邢女士前夫的婚前個人財產,與邢女士無關。這又是為什么呢?
據了解,邢女士在離婚時與前夫簽訂過一份協議,協議內容是,前夫愿意用海淀房子的居住權,換取朝陽房產中屬于邢女士的一半產權份額。該協議上,有兩人的簽字。而在協議簽訂后,雙方都對協議內容產生了異議。首先,前夫不承認他曾書寫過這份協議,而邢女士則認為,她的目的是希望要回,位于朝陽區的房產中屬于自己的一半產權。那么,這份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目前,朝陽和海淀的房子,都由邢女士一人居住。由于沒有產權,多年來邢女士依然在多方奔走,她能否如愿要到朝陽房子的產權?讓我們看看兩位律師如何解答。
律師支招
曹曉靜律師表示,根據邢女士的描述,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第1款第3項,“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是辦理離婚登記的必備材料,我國法律上不承認口頭離婚協議。對此,就離婚協議書的書面形式而言,不應包括信件,更不應包括數據電文,特別是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因為離婚協議是登記離婚的必備法律文件,婚姻登記機關需要對此進行審查(《婚姻登記條例》第13條),而審查則須以離婚協議符合形式和內容的要求為條件。
從離婚協議的內容上看,包括三項主要內容,即自愿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其中需要說明的是,離婚協議經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相應手續后生效,或者自婚姻登記機關頒發《離婚證》之日起生效。邢女士與前夫最初簽訂的是一份備忘錄,之后形成一份手寫的協議書,不符合離婚協議書特定的法律格式要求,因此,這份文書的性質會遭到質疑。
曹曉靜律師 有溫度的婚姻家庭律師,最貼心的法律服務專家
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 高級合伙人
咨詢電話:139 1124 7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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