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離婚房產分配是怎樣?
作者:未知 來源:互聯網 時間:2020-03-29
如今是一個法制的社會,很多與生活息息相關的事情都離不開法律。涉外離婚要考慮一個異地的問題,房產如何分配是一個棘手的問題。對于涉外離婚中的房產分割問題,要看是在哪個國家起訴的。那么關于涉外離婚的規定是什么?接下來,小編將向您介紹關于涉外離婚房產分配是怎樣相關內容!歡迎閱讀!
一、涉外離婚房產分配是怎樣
對于涉外離婚中的房產分割問題,如果當事人是在我國法院起訴的話,那么也是要按照我國的相關法律來進行分割的。 夫妻雙方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一般均等分割,一方婚前按揭購房并取得房產證,婚后共同還貸的,共同還貸部分和房屋增值部分由雙方分割。
二、離婚時的過錯賠償問題
1、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2、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于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于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后1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提出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1年內另行起訴;
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三、夫妻共有財產
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五)、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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