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結婚有什么主體限制嗎
作者:未知 來源:互聯網 時間:2020-02-27
涉外結婚顧名思義,也就是跨國婚姻,雖然我國婚姻自由,但是對于涉外婚姻的主體是有相關規定的,以下兩類中國公民不準同外國人結婚:第一類是某些擔任特定公職的人員。第二類是正在接受勞動教養和服刑的人。法律不準擔任特定公職的人員同外國人結婚,是為了維護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這也是世界各國立法的通例。
一、涉外結婚有什么主體限制嗎
以下兩類中國公民不準同外國人結婚:第一類是某些擔任特定公職的人員。第二類是正在接受勞動教養和服刑的人。法律不準擔任特定公職的人員同外國人結婚,是為了維護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這也是世界各國立法的通例。
(一)涉外婚姻結婚辦理過程中,關于結婚條件的限制。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民政局不予辦理結婚登記,并以書面形式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1、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中國法定結婚年齡是男22周歲,女20周歲。如果是外國人、港澳臺等人士,在內地結婚的,必須滿足我國法定結婚年齡的要求。
2、非自愿的。欺騙或受脅迫的婚姻都是可撤銷婚姻,所以也不能結婚。
3、已有配偶的。中國實施一夫一妻制,法律禁止重婚,所以有配偶的不能再結婚,即使外國一方法律規定與我國不同的,也必須遵循我國法律規定。
4、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如果是外國人需要相關證明文件,證明結婚雙方沒有密切血親關系。
5、患有法律規定禁止結婚的疾病的。這個是自始無效的婚姻,所以這樣的涉外婚姻結婚是不被法律允許的。
6、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禁止結婚的其他情形。
同時,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民政局暫緩辦理結婚登記,并以書面形式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1、患有醫學上認為應當暫緩結婚的疾病的;
2、辦理撤銷結婚登記申請手續不滿六個月的。
(二)涉外婚姻結婚辦理過程中,關于結婚所需的證件、證明材料的規定。
對于涉外結婚,還涉及到證明文件的問題。我國民政部《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要求外國人在我國與中國公民登記結婚時應提供如下材料:
1、本人護照或者其他身份、國籍證件;
2、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或外事部門頒發的身份證件,或臨時來華的入境、居留證件;
3、經本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關)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由本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或該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證件、材料不全、不合法的,不予登記結婚。
根據上述介紹我們可以知道,在中國締結涉外婚姻關系仍然要適用我國《婚姻法》和相關法律的規定,并不因為婚姻是“涉外”的而有所不同或者實行“較低要求”。
二、涉外婚姻結婚辦理過程中,哪些人不能和外國人結婚?
根據《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的幾項規定》第4條之規定,以下兩類中國公民不準同外國人結婚:
第一類是某些擔任特定公職的人員。其范圍是:
1、現役軍人,是指正在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人民武裝部隊中服役,具有軍籍的干部和戰士。但某些原在部隊掌握核心機密和重大機密的復員、轉業軍人,在他們掌握和熟悉的機密失密前,也不能同外國人結婚。
2、外交人員。是指直接從事外交工作的人員,主要指外交部和我國駐外使、領館的外交官。
3、公安人員。是指在編的各級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的干警。
4、機要人員和其掌握重大機密的人員。是指國家黨政機關、科研機構和企業單位從事機要工作,掌握黨和國家重大機密和科技尖端機密的人員。
法律不準擔任特定公職的人員同外國人結婚,是為了維護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這也是世界各國立法的通例。
第二類是正在接受勞動教養和服刑的人。這類人由于違法或犯罪,正在接受法律制裁,被限制了人身自由,所以不準同外國人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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