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資金拆借印花稅規定
作者:未知 來源:互聯網 時間:2020-07-09
在社會實踐生活中,企業資金拆借是一種融資性的行為,我國法律對其進行了相關的規定,那么企業資金拆借印花稅的規定有哪些呢?下面就由小編為大家介紹企業資金拆借印花稅規定相關的知識,希望能對大家提供幫助。
一、資金拆借的界定
資金拆借是一種臨時調劑性借貸業務,指的是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之間在經營過程中相互調劑頭寸資金的信用活動。我國資金拆借主要是各金融機構同業之間開展同業拆借業務。這種借貸活動往往需要以股票、債券等作為擔保,并在接到貸款方通知后的次日即須償還,借款人如不能按期歸還時,貸款方有權處分擔保物。
二、企業資金拆借印花稅規定
企業集團從銀行借入資金,然后調撥給下屬關聯企業使用,后由集團公司統一歸還。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6〕36號)第一條第十九項規定,統借統還業務中,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以及集團所屬財務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統借方向資金使用單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的,應全額繳納增值稅。
統借統還業務指:
(1)企業集團或者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向金融機構借款或對外發行債券取得資金后,將所借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和非獨立核算單位,下同),并向下屬單位收取用于歸還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方本息的業務。
(2)企業集團向金融機構借款或對外發行債券取得資金后,由集團所屬財務公司與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簽訂統借統還貸款合同并分撥資金,并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本息,再轉付企業集團,由企業集團統一歸還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方的業務。
三、企業向個人股東拆借資金的利息管理
企業向個人股東拆借資金也可分為有償和無償。對于有償使用,同上述(二)規定,視同企業貸款業務,所收取的利息應按6%繳納增值稅。無償使用時,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1第十四條視同銷售的規定中,出借方沒有包括“個人”。因此,企業向個人股東無償拆借資金,不需要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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