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詐離婚承擔法律責任
作者:未知 來源:互聯網 時間:2020-07-31
結婚,對于每個來說都是比較神圣的一件事情,所以大部分人都對于結婚持一個謹慎的態度。但是有一些人在結婚了之后,為了達成某種目的,又進行虛假離婚。那么進行虛假離婚要承擔怎么樣的法律責任呢?下面就讓小編為大家帶來欺詐離婚承擔法律責任的相關內容,一起來看看吧。
一、欺詐離婚承擔法律責任
《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一方以欺詐手段, 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但該條所規定的撤銷權常適用于財產關系, 對于人身關系不能簡單地適用。筆者認為, 對于欺詐離婚應認定為無效。首先, 因受欺詐所得到的撤銷權是需要向法院、仲裁機構請求來行使的, 離婚登記是由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的,受欺詐方向有關機關請求認定婚姻無效, 最終撤銷離婚登記的也是婚姻登記部門, 而非財產關系中由對方當事人解除該法律關系, 故從撤銷行使主體的角度看,沒有必要規定欺詐離婚為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其次, 離婚行為的倫理色彩濃厚,而民法中賦予受欺詐方撤銷權的立法目的可以推定為:使被欺詐方根據實際利益情況選擇是否行使撤銷權, 以實現自身最大利益。若將這一精神直接照搬到離婚行為中,明顯與我國婚姻法所提倡的夫妻之間“互相忠實”相違背, 有違公序良俗。
二、欺詐離婚有哪些法律風險
假離婚通常出現在當事人欲獲取的經濟利益能夠動搖或者抵消其對婚姻的尊重與信仰時,或者當一方當事人有了外遇,從而通過各種理由(主要是能獲取暴利)來欺騙對方離婚。
法官不能主觀臆斷或猜測當事人是否為假離婚。只能在案件審理中多走訪,認真審查,察言觀色,動之以情、曉之以理多做一些調解工作,并明確告知其離婚的風險以及復婚的難度。對于當事人來說,假離婚是一種很危險的選擇。
1、當事人往往在離婚后并未達到此舉的目的。假離婚多是鉆國家政策的空子,而國家的制度和政策都處在不斷變動與完善中,對此,當事人無法預料。
2、人們對于現代婚姻關系的尊重和依賴與過去相比已經發生了很大變化,在經濟利益的驅使下,當事人難免會假戲真做,導致另一方人財兩失。
3、假離婚對于夫妻雙方的感情會產生很大影響,尤其是存在一方稍有遲疑或不滿的情況。北京法院系統就曾審理過假離婚后,妻子擔心丈夫假戲真做而導致刑事犯罪的案子。
4、假離婚中傷害最深的是無辜而弱小的孩子,父母唯利是圖的決定會影響孩子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并造成其缺乏安全感,導致身心發育上的不足。
5、假離婚會導致當事人社會道德評價的降低。
三、欺詐離婚的效力如何判斷
婚姻自由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無論是結婚還是離婚,都必須由當事人自己個人決定?;橐鲎杂墒菍Ψ饨ㄉ鐣k買賣婚姻斗爭的產物,是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的表現,也是憲法規定的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
1、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實質要件表明確法律對結婚當事人的自身情況和雙方的關系的要求,形式要件表明了法律對結婚方式的要求。
2、必備要件和禁止要件。必備要件亦稱積極要件,當事人必須具備這些條件始得結婚,禁止條件亦稱消極要件或婚姻障礙,當事人只有不具備這些情形始得結婚。
3、公益要件和私益要件。傳統的親屬法學將此作為婚姻的成立條件的分類之一。前者是與公共利益即社會的公序良俗相關的,后者是僅與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的利益相關的,這種分類法是為我國婚姻家庭法學所不取的。我國婚姻家庭法中有關婚姻成立要件的規定,既是保護個人利益的,又是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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