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結婚條件而無效的婚姻有哪些
作者:未知 來源:互聯網 時間:2020-07-31
婚姻法規定了重婚、未達到法定婚齡等四種情形的婚姻無效,即婚姻當事人違反了結婚的法定條件而締結的婚姻無效。婚姻當事人違反了哪些結婚條件會導致婚姻無效呢?婚姻無效的情形有哪些呢?
無效婚姻是指男女兩性的結合因違反了法律規定的結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違法結合。婚姻只有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才是合法婚姻,具有法律效力。反之,則是違法的,為法律所禁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1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上述規定表明,當事人即使已經辦理了結婚登記,如果違反了法律規定的結婚條件,婚姻仍然不具有法律效力,屬于無效婚姻。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其一,違反一夫一妻制的無效婚姻。
“婚姻法”規定,任何人不得同時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配偶。有配偶者再行結婚的,構成重婚,其再締結的婚姻無效,并追究其刑事責任。例如:楊某與張某1996年結婚,第二年育一子楊某某。2001年楊某與雷某相識,不久二人以夫妻名義長期租房非法同居。2003年7月楊某用虛假材料與雷某登記結婚。張某得知后遂向人民法院起訴楊某重婚。法院判決楊某重婚罪成立,并宣告楊某與雷某的婚姻無效。
其二,當事人有禁止結婚的血親關系的無效婚姻。
基于提高人口素質、避免遺傳疾病的要求,以及長期形成的倫理觀念,禁止一定范圍的親屬結婚是各國婚姻法的通例。我國《婚姻法》規定,禁止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因此,凡是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的,都應當是無效婚姻。我國許多地區長期流行所謂的“親上加親”的婚姻陋俗。特別是表兄妹結婚的在過去比較常見。這明顯違反婚姻法,必須禁止。
其三,患有禁止結婚疾病的無效婚姻。
我國《婚姻法》規定,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應禁止結婚。法律禁止患有特定疾病的人結婚,目的是為了防止和避免疾病的傳染和遺傳,以保護婚姻關系當事人的身體健康及其他合法權益,同時有利于后代的健康。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未治愈、先天性癡呆以及某些已被實踐證明不應結婚的傳染病未治愈者。
其四,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無效婚姻。
我國《婚姻法》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未達到法定婚齡是結婚時一方或者雙方未達到法定婚齡。如果未達到婚齡的情況消失了,則其婚姻不認定為無效婚姻。
在以上四種情形中,因重婚和有禁止結婚的血親而導致的婚姻無效是絕對的。對于第三和第四種情形結婚時不具備結婚的條件,后來阻卻結婚的事由消失的,不應認定婚姻無效。如結婚時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已治愈的。結婚時一方或雙方未達到法定婚齡,后來都達到婚齡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八條規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婚姻無效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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