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可否證明夫妻雙方分居兩年
作者:未知 來源:互聯網 時間:2020-05-31
在社會實踐生活中,夫妻分居滿兩年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可以向法院申請離婚,那么子女是否能證明夫妻分居兩年呢?下面就由小編為大家介紹子女可否證明夫妻雙方分居兩年相關法律知識,希望能對大家提供幫助。
一、子女可否證明夫妻雙方分居兩年
1、子女做證人出具證言;
2、因子女和雙方當事人親密關系會影響證言證明力建議好再找其證據作佐證比:對方承認書面或錄音、親友或鄰居證言等。
二、夫妻分居兩年應收集的證據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
2、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一定是要書面的,口頭協議必須對方承認;
3、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
4、人證,旁邊的鄰居能夠證明其已經分居兩年的,但是這個人證必須是與雙方沒有利害關系的;
5、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文書,最好是用快件性質郵寄,上面有日期的。
三、夫妻分居的相關法律規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法院應準予離婚。婚姻關系只能通過離婚登記或者法院判決或調解的方式解除。分居,不管時間多長,都不能自動解除婚姻關系。只是分居滿2年在我國只是判斷夫妻感情破裂的一種方式,在離婚的時候會更加好離的。
在法律上分居兩年并不是一定會判離婚的,我國婚姻法律,在法院是否判決離婚以及確認是否夫妻感情破裂,是有這一條因為感情不和分居兩年的規定。而不是因為其它原因分居兩年的。
按照《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則構成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在訴訟中,如果調解不成,應當判決準予離婚。如果不經過法定的離婚手續,雙方的婚姻關系還繼續存續,如果此時任何一方與第三方結婚的,即構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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