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如何保障女方對子女的撫養權?
作者:IN律師團隊 來源:互聯網 時間:2020-03-06
情景再現
傅某因丈夫經常對其進行虐待而起訴離婚,但是,傅某想撫養他們6歲的女兒。為此,傅某咨詢了律師后得知,離婚時,法律會保障婦女對子女的撫養權。那么,離婚時,如何保障女方對子女的撫養權?
律師解答
《婚姻法》第36條第規定,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雙方對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義務。但是,離婚的重要后果之一,是子女不能與父母雙方共同生活,必須確定子女的撫養歸屬,即由哪一方直接撫養的問題。依法保障離婚婦女對子女的撫養權,是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和子女合法權益的必然要求。我國《婚姻法》和有關司法解釋中,都有若干保障離婚婦女對子女撫養權的規定。《婚姻法》第36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2條將哺乳期量化為2年,指出2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當然也有例外情形。在母方不宜、不愿或無法撫養子女的情形下,可隨父方生活。對2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時,司法解釋中列舉了幾種可予優先考慮的情形。一方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也是其中之一。
為了保障離婚婦女對子女的撫育權,《婦女權益保障法》第50條對《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做了重要的補充:“離婚時,女方因實施絕育手術或者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處理子女撫養問題,應在有利子女權益的條件下,照顧女方的合理要求。”在現實生活中,實施絕育手術的以女方為多(雖然由男方實施更為簡便、安全)。貫徹執行這一規定,可以使那些不能再生育的婦女實現其撫養子女的愿望,使她們在感情上得到慰藉,年老時有所依靠。這一規定也有利于計劃生育的實行。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第一條 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第三條 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第五十條 離婚時,女方因實施絕育手術或者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處理子女撫養問題,應在有利子女權益的條件下,照顧女方的合理要求。
第三條 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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