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處理家庭暴力過程中,告誡書制度是怎么規定的?
作者:IN律師團隊 來源:互聯網 時間:2020-03-06
情景再現
朱某經常對妻子實施家庭暴力,一次,朱某在實施家庭暴力時,其妻子選擇了報警。公安機關在接到報警之后,馬上趕到,制止了朱某的家暴行為,并出具了告誡書。那么,在處理家庭暴力過程中,告誡書制度是怎么規定的?
律師解答
根據《反家庭暴力法》第15條、第16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在接到家庭暴力報案后應當及時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關規定調查取證,協助受害人就醫、鑒定傷情。根據傷情鑒定的結果,如果構成治安處罰的,應該給予加害人治安處罰。如果達到犯罪程度的,應該移送公安機關立案進行偵查,按照刑事案件進行處理。當然對于家庭暴力情節輕微,夠不上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同時,公安機關應當將告誡書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公安派出所應當對收到告誡書的加害人、受害人進行查訪,監督加害人不再實施家庭暴力。
《反家庭暴力法》第20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據公安機關出警記錄、告誡書、傷情鑒定意見等證據,認定家庭暴力事實。也就是說告誡書在司法處理中有可以直接作為證據使用。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
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接到家庭暴力報案后應當及時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關規定調查取證,協助受害人就醫、鑒定傷情。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體受到嚴重傷害、面臨人身安全威脅或者處于無人照料等危險狀態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并協助民政部門將其安置到臨時庇護場所、救助管理機構或者福利機構。
第十六條 家庭暴力情節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
告誡書應當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實陳述、禁止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等內容。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將告誡書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公安派出所應當對收到告誡書的加害人、受害人進行查訪,監督加害人不再實施家庭暴力。
第二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據公安機關出警記錄、告誡書、傷情鑒定意見等證據,認定家庭暴力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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