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女的生育,有哪些相關的保障制度?
作者:IN律師團隊 來源:互聯網 時間:2020-03-06
情景再現
董某是某企業的員工,自從休完產假后,由于孩子比較小,便沒有時間再加班。因此,該單位便以其在哺乳期不能正常工作為由降低工資。對此,董某認為單位的做法是違法的。所以,董某想了解一下國家對于生育的婦女有哪些保障制度?
律師解答
結婚、生育是婦女的基本權利,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剝奪或者變相剝奪婦女的該項基本權利。根據《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7條至第29條的規定,婦女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受特殊保護,具體包括以下保障制度:(1)任何單位不得因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所謂任何單位,是指在我國境內的任何用人單位,包括各類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等,這里的企業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中國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外資企業等。(2)國家發展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和醫療衛生事業,保障婦女享有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和衛生保健等權益。(3)國家推行生育保險制度,建立健全與生育相關的其他保障制度。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為貧困婦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
各單位在執行國家退休制度時,不得以性別為由歧視婦女。
第二十八條 國家發展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和醫療衛生事業,保障婦女享有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和衛生保健等權益。
國家提倡和鼓勵為幫助婦女開展的社會公益活動。
第二十九條 國家推行生育保險制度,建立健全與生育相關的其他保障制度。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為貧困婦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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