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
作者:曹曉靜律師 來源:互聯網 時間:2020-02-26
1992年10月,《婦女權益保障法》為保障婦女生命健康規定: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殘害婦女。首次意識到對婦女實施暴力行為問題的重要性。
1995年9月,第四次世界婦女大會在中國北京召開,會議指出了提高全球婦女地位的障礙,并承諾奉行《消除對婦女的暴力行為宣言》。
2000年3月,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關于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決議》,推動了反家暴的進程。
2001年4月,《婚姻法》修正案正式以法律規定的形式將“禁止家庭暴力”納入其中。這在反家暴歷程中具有里程碑意義。
2005年12月,《婦女權益保障法》明確規定:禁止對婦女實施家庭暴力。國家采取措施,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此后《未成年保護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也相繼作出類似規定。
……
翹首以盼,2016年3月1日,我國頒布了《反家庭暴力法》,這部法律的出臺歷經20余年,歷久彌新中夾雜著一代人的心血。
《反家庭暴力法》為保護家庭成員的人身安全規定了多項保護措施,今天我們想和大家聊地是“人身安全保護令”。
眾所周知,江蘇省是我國反家庭暴力試點工作的重點城市。早在2008年江蘇省無錫市崇安區人民法院就劉某威脅、毆打王某行為作出我國首份“人身保護令”,該裁定的有效期為3個月,使王某的人身安全受到法律保護。自此多地法院為保護受暴者的人身安全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
什么是人身安全保護令
人身安全保護令是指法院為了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親屬的人身安全禁止施暴人做出一定行為的民事裁定。
接下來,我們看看如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人身安全保護令是不是只要夫妻雙方發生沖突就可以申請呢?
無論是書面還是口頭申請,都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
1、有明確的被申請人,即實施家庭暴力的人;
2、有具體的請求,例如:禁止被申請人對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等;
3、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情形。這一條件是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關鍵環節,需要申請人提交因家庭暴力致傷就醫的診斷證明或者司法鑒定、傷情照片、報警記錄、詢問筆錄、錄音錄像材料、微信或QQ聊天截圖等等用以證明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發生肢體沖突,被申請人受傷,雙方關系緊張,被申請人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
法院作出的人身安全保護令都包括哪些內容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規定,人民法院作出的人身安全保護令包括以下措施:
1、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
2、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
3、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
4、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例如:禁止被申請人自行進入申請人住所,禁止被申請人在申請人住所、經常出入場所200米內活動……法院會根據申請人遇到的實際情況合理認定相關的安全措施。
那人身安全保護一經生效就是永久有效的嗎?
No No No !
人身安全保護令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不超過六個月。所以每一份人身安全保護令是有時間限制的,不過人身安全保護令失效前,申請人可以申請撤銷、變更或者延長。保護令作出后,法院會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有關組織。由法院執行,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應當協助執行。
人身安全保護令是申請人強有力的法律后盾,亦是被申請的“手銬”。在形形色色的離婚案件中,很多女性當事人承受著來自丈夫的家庭暴力,雖鼓起勇氣有了離婚的念頭,但是又因生活在同一屋檐、同一城市,有共同的朋友圈,而難以下定決心。而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特殊保護,在一定期限內約束施暴者的行為,同時申請人也可以利用這段時間無后顧之憂地提起離婚訴訟,擺脫陰霾與黑暗,迎接黎明與朝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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