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障因結婚到女方住所落戶的男方的權益?
作者:曹曉靜律師 來源:互聯網 時間:2020-02-24
情景再現
萬某是某村的村民,經人介紹,與鄰村的曹某結婚。由于曹某從小由爺爺奶奶撫養長大,家中已經沒有其他親人,因此,在結婚后,曹某便到萬某家落戶。那么,如何保障因結婚到女方住所落戶的男方的權益?
律師解答
由于當前集體經濟組織資格界定多以戶籍為依據,所以,在處理出嫁婦女土地承包經營權保護、農村土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等問題時,正確界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是必不可少的基本前提。《婦女權益保障法》第33條第2款規定,“因結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戶的,男方和子女享有與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等的權益”,就是針對這一問題作出的規范,表明婦女及其家屬不因婚姻狀況而受到歧視。農村婦女結婚、離婚的,戶口可以保留在原籍,享受與戶口所在地村民同等權益和待遇。農村婦女結婚,男方到女方落戶的,享有戶口所在地村民同等的權益和待遇;子女可隨父母落戶,享受戶口所在地村民同等的權益和待遇。
根據《憲法》第99條的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的遵守和執行的職責。《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27條第二款規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決議或者村民代表討論決定的事項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面對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決議或者村民代表的討論決定剝奪、侵害婦女及其家屬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及相關財產權益的事實,基層人民政府應該有所作為。地方政府應該保證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法律的遵守和執行,在依法尊重和保護基層群眾自治權利的同時,采取有力措施保障農村婦女的土地權益。婦女認為其所在地的村規民約、村民會議決議村民代表會議決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請求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或宣告其無效。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第三十三條 第二款 因結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戶的,男方和子女享有與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等的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九十九條 第一款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的遵守和執行;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通過和發布決議,審查和決定地方的經濟建設、文化建設和公共事業建設的計劃。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第二十七條 第二款 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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