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女因婚姻狀況變化,其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被侵害的,該怎么辦?
作者:曹曉靜律師 來源:互聯網 時間:2020-02-15
情景再現
利某是某村的村民,一直以種地為生。因經常與公婆發生矛盾,無奈之下,便提出與丈夫離婚。但是,利某的丈夫卻稱,離婚之后,她沒有權利分得他們家的任何田地。那么,婦女因婚姻狀況變化,其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被侵害的,該怎么辦?
律師解答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55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的,或者因結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戶,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與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等權益的,由鄉鎮人民政府依法調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農村土地承包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的,或者因結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戶,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與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等權益的,由鄉鎮人民政府依法調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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