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間對財產歸屬進行約定時應注意哪些問題?
作者:曹曉靜律師 來源:互聯網 時間:2020-02-15
情景再現
初某在與丈夫結婚后,經常因財產問題發生矛盾。于是,兩人經過考慮之后,決對雙方所得的財產歸屬做出約定,以避免再次發生矛盾。那么,夫妻間對財產歸屬進行約定時應注意哪些問題?
律師解答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就是說當事人雙方在自愿、平等的前提下,對婚前、婚后的財產關系或某項財產收入做法定財產之外的約定,即將婚前或婚后全部或一部分財產或所得約定為某一方所有。
根據《婚姻法》第19條的規定,夫妻對財產進行約定應注意以下問題:
(1)約定的時間;
(2)約定的范圍;
(3)約定的內容;
(4)約定的方式;
(5)約定的優先力;
(6)約定的約束力。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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