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屬于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作者:曹曉靜律師 來源:互聯網 時間:2020-02-15
情景再現
賈某與丈夫經常分居兩地,后來,賈某覺得雙方之間的感情已經破裂,故提出離婚。在離婚時,賈某要求丈夫將其婚前購買的股票所產生的收益按照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但丈夫并不同意。那么,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屬于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律師解答
一般來講,夫妻一方財產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資經營收益及自然增值。《婚姻法》第17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生產、經營收益及知識產權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11條也明確規定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所得的收益為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5條的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也就是說個人財產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仍然屬于個人財產,比如銀行存款的利息應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至于自然增值,比如一方婚前有一套房子價格為50萬元,離婚時因市場因素漲到200萬元,其中150萬元就屬于自然增值,離婚時還是一方的個人財產。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 第一款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ㄈ┲R產權的收益;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一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ǘ┠信p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五條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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