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對夫妻共同財產有何權利?
作者:曹曉靜律師 來源:互聯網 時間:2020-02-15
情景再現
杜某結婚之后,就一直在家照顧家庭,協助丈夫工作。但是,杜某的丈夫卻一直限制杜某對家里財產的處分,認為杜某沒有收入,就沒有對財產的處分權。那么,妻子對夫妻共同財產有何權利?
律師解答
夫妻的財產共有關系是共同共有的而不是按份共有的。不論是一方收入多,另一方收入少;還是一方從事有報酬的社會勞動,另一方從事無報酬的家務勞動,雙方對上述共同財產都享有平等的所有權和處分權。當然,夫妻雙方也可以通過約定變更財產歸屬問題。
所有權包括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等權利。《婚姻法》第17條第2款特別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處分權)。這一規定抓住了問題的關鍵,是很有針對性的。處分權是所有權中最高的權能,對財產的支配具有決定性意義。從歷史上看,我國家庭中夫妻財產在形式上也是共有的,但對財產的處分卻往往權操于夫。關于夫妻對共有財產的平等處理權,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7條規定:
(1)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2)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夫妻財產關系與外界會通過債權債務、生產經營等渠道發生多方面的聯系。規范夫妻財產關系不僅要保障雙方的財產權益,也要兼顧夫妻雙方的利益與公平性。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 第二款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十七條 婚姻法第十七條關于“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
(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閱讀鏈接
免責聲明:本網部分文章和信息來源于國際互聯網,本網轉載出于傳遞更多信息和學習之目的。如轉載稿涉及版權等問題,請立即聯系網站所有人,我們會予以更改或刪除相關文章,保證您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