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來了之子女有權干涉老年人的再婚生活嗎?
作者:曹曉靜律師 來源:互聯網 時間:2020-02-15
情景再現
方某的妻子在多年前因突發疾病去世,他自己一個人將女兒養大。退休之后,方某再婚。但他的女兒經常干涉方某的再婚生活,不讓他與再婚老伴生活在一起。那么,子女有權干涉老年人的再婚生活嗎?
律師解答
我國正進入老齡化社會,喪偶老人日益成為一個不容忽視的群體。隨著社會的進步,觀念的變化,越來越多的喪偶或離異的老人期望再婚。從科學的角度來看,喪偶或離異的單身老人容易產生孤獨寂寞感,他們有尋找老伴,充實生活,多點樂趣的欲望。從生理學上的角度上看,無論是男性還是女性步入老年期,并不意味著性能力完全喪失。據有關部門統計,為尋求心理安慰和精神上的快樂,80%以上的喪偶老人有再婚的愿望。但由于受傳統觀念的影響,再加上子女的干涉,老人再婚困難重重。兒女干涉老人再婚的方式也是多種多樣,有的在老人再婚前進行勸阻,威脅老人如再婚就斷絕父母子女關系、不再負擔贍養義務;有的是干涉老人再婚后的生活;更有甚者,采取暴力手段,對繼父母進行打罵、虐待,嚴重地侵害了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我國《憲法》第49條規定,“禁止破壞婚姻自由”。《民法總則》第110條規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婚姻自由是《婚姻法》確立的一項重要的基本原則,《婚姻法》第3條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公民有婚姻自由的權利,并不區分公民是青年人、中年人還是老年人,老年人同青年人一樣享有這項權利。尊老敬老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老年人辛苦一生,為社會和家庭都作出了巨大的貢獻,理應受到社會和后代的尊重,使他們幸福、愉快地安度晚年。為保證老年人的婚姻自由的權利,《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21條明確規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的婚姻關系變化而消除。”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四十九條 第四款 禁止破壞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一百一十條 第一款 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條 第一款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二十一條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的婚姻關系變化而消除。
閱讀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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