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法定的個人財產包括哪些
作者:未知 來源:互聯網 時間:2020-08-19
現在很多年輕男女在結婚之前會對財產進行約定,避免在之后的婚姻生活中發生財產糾葛,以至于在離婚的時候鬧得不開交,走上法庭打起官司,因此區分個人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就顯得尤為重要。下面小編為你整理了夫妻法定的個人財產包括哪些的相關知識,歡迎閱讀。
一、夫妻法定的個人財產包括哪些
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婚后個人財產通常有以下幾種情況:
1、婚后一方接受他人贈與所得的財產,但必須是贈與人明確表示僅贈與給特定一方的個人財產,這種只贈與給一方的意思表示必須要有證據,如果證明不了,那根據我國婚姻法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原則,就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2、婚后一方繼承來的財產,通常是通過遺囑方式表明只由特定由一方繼承。如果不是遺囑繼承,而是法定繼承,那就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了。
3、婚后,因為人身權益受侵害獲得的賠償款,比如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金,這樣的款項具有特定的人身屬性,依法屬于個人財產。
4、一方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所得的法定孳息,比如存款的利息,這也屬于個人財產。
5、如果有夫妻財產約定或者婚前協議,根據這些約定取得的財產屬于個人財產的情況。
二、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范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免責聲明:本網部分文章和信息來源于國際互聯網,本網轉載出于傳遞更多信息和學習之目的。如轉載稿涉及版權等問題,請立即聯系網站所有人,我們會予以更改或刪除相關文章,保證您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