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后離婚,彩禮能否返還?
作者:曹曉靜律師 來源:互聯網 時間:2020-02-18
男、女雙方于2019年1月23日網絡相識后戀愛。男方在上海居住、女方在北京居住。二人約好見面后,發生關系。后女方聲稱懷孕,要求見雙方父母。男方家境優越,男方父母見木已成舟,未明確反對。戀愛期間雙方多次出國旅行,應女方要求,男方為女方購買:卡地亞戒指、手表、一克拉鉆戒,多個名牌包包。男方父母給付女方祖傳首飾翡翠首飾若干。男方及男方父母在婚前給付各種形式的彩禮總價值約100萬元。不久后,雙方領取了結婚證,但并未辦理結婚儀式。在籌備結婚儀式過程中,兩人性格不合,矛盾升級。女方不辭而別,將家中貴重物品全部洗劫一空。女方回北京后,短信告知男方已經做了流產手術。男方事后認為雙方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甚至懷疑女方因為懷孕,精心設計結婚騙局,孩子不一定是自己的。后,女方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請求法院判令雙方離婚,并判令男方支付精神損失費10萬元。
相關法律概念:
1、婚約:是男女雙方以將來結婚為目的所作的事先約定。訂立婚約的行為,稱為訂婚或者定婚。婚約成立后,男女雙方產生未婚夫妻身份,但這種身份并無法律效力。
2、彩禮:按照傳統習俗和習慣,訂立婚約時往往要求一方或雙方給予對方一定的物,這種按習俗、習慣給付的財物在此統稱為“彩禮”。彩禮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習俗,也是嫁娶民俗的體現。
3、婚約不等于結婚,我國《婚姻法》第8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定夫妻關系。”由此可見,在我國,結婚登記是男女雙方形成夫妻關系的法定要件,而婚約,只是男女之間愿意成為夫妻的一種愿望,是以日后締結婚姻的一種約定,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代理思路及證據分析:
1、本案中,女方本應該屬于彩禮返還的一方,然卻惡人先告狀,訴男方離婚并主張精神損失費10萬元。實踐中,支持精神損失費的情況只有存在家庭暴力或者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情況下,才會支持離婚損害賠償金。本案中,女方去醫院做流產手術是其自愿選擇的,并非男方暴力行為所致,故女方請求精神損失費不會得到支持。
2、關于彩禮范圍的界定:雙方在談戀愛期間的出國旅游為女方購買的名牌手表、包包、鉆戒、男方父母給付女方的祖傳首飾是否屬于彩禮?一種認為屬于贈與,另外一種認為因為金額較大且雙方系以結婚為目的,應認定為彩禮。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
3、雙方雖然登記結婚,但共同生活較短,且男方并沒有固定工作,其給女方購買名牌手表、包包以及鉆戒的錢,大部分系透支的信用卡,屬于因支付彩禮而生活困難的情形。
4、證據上固定上,男方的銀行卡記錄、購物發票、雙方的聊天截屏、電話錄音等證據均能證明男方給女方上述貴重物品的事實。
案件評析:彩禮是以結婚為目的的附條件贈與。實踐中,彩禮的返還主要有三種情形: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彩禮應該全額返還。只是辦理了訂婚或結婚儀式,未依照法律規定,去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的,不屬于合法的婚姻關系。男方要求返還彩禮的屬于贈與條件未成就,女方應依法予以返還。
2、雙方雖然辦理了結婚登記,但是婚后并未共同生活,屬于應返還彩禮的情況。
3、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婚后共同生活較短,男方因為支付彩禮導致生活困難的,屬于彩禮酌定返還的情形。
本案屬于彩禮返還的后兩種情形,最終法院調解結案,男、女方離婚,女方返還男方祖傳首飾,并支付男方折價款30萬元。男方父母為了讓兒子早日擺脫噩夢婚姻,財產方面做了一定讓步。但是從調解結果來看,女方返還了大部分財產。司法實踐中,以結婚為目的支付的貴重首飾、手表等是參照彩禮的法律規定予以處理的。
律師觀點:雖登記結婚,但并未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活時間較短,支付彩禮后導致男方生活困難等都是應予返還彩禮的情形。
相關法條: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二)》)第10條的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上述第(2)、(3)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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