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法律依據
作者:未知 來源:互聯網 時間:2019-11-28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在當前是比較重視的,主要是由于涉及到文化進步和繼承方面的問題。固原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傳并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國家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采取認定、記錄、建檔等措施予以保存,對體現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
一、固原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固原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傳并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國家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采取認定、記錄、建檔等措施予以保存,對體現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
二、法律依據
第一條
為了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傳并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包括: (一)傳統口頭文學以及作為其載體的語言; (二)傳統美術、書法、音樂、舞蹈、戲劇、曲藝和雜技; (三)傳統技藝、醫藥和歷法; (四)傳統禮儀、節慶等民俗; (五)傳統體育和游藝; (六)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 屬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實物和場所,凡屬文物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
第三條
國家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采取認定、記錄、建檔等措施予以保存,對體現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采取傳承、傳播等措施予以保護。
第四條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應當注重其真實性、整體性和傳承性,有利于增強中華民族的文化認同,有利于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有利于促進社會和諧和可持續發展。
第五條
使用非物質文化遺產,應當尊重其形式和內涵。 禁止以歪曲、貶損等方式使用非物質文化遺產。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將保護、保存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國家扶持民族地區、邊遠地區、貧困地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
第七條
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負責全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保存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保存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保存工作。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宣傳,提高全社會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意識。
第九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第十條
對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免責聲明:本網部分文章和信息來源于國際互聯網,本網轉載出于傳遞更多信息和學習之目的。如轉載稿涉及版權等問題,請立即聯系網站所有人,我們會予以更改或刪除相關文章,保證您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