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什么時候開始?
作者:曹曉靜律師 來源:婚IN家事律師網 時間:2019-07-03
繼承開始的時間是指繼承人從什么時間開始享有被繼承人的合法所有財產所有權的時間?!吨腥A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條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時開始。失蹤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決中確定的失蹤人的死亡日期,為繼承開始的時間。該意見中宣告死亡的死亡日期現已被《民法總則》修改,《民法總則》第四十八條規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作出之日視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發生之日視為其死亡的日期。
(1)繼承從被繼承人生理死亡或宣告死亡時開始。生理死亡較好理解,如被繼承人病死或因意外事故死亡,一般以醫學上宣布死亡為準。根據司法實踐,確定公民自然死亡的依據是:被繼承人呼吸停止,心臟停止跳動的時間;醫院的死亡證書中記載的死亡時間;戶籍管理登記手冊中記載的死亡時間。
(2)一個公民長期離開住所,下落不明,或因軍事行動、天災人禍等意外事件而失蹤,什么時間是他的死亡時間呢?根據《民法總則》規定,利害關系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人民法院根據規定發布失蹤人公告(一般情況下公告期為1年;若因發生意外失蹤且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是3個月),公告期滿,失蹤人仍無下落的,即由人民法院做出判決,宣告失蹤人死亡。宣告失蹤人死亡的日期,應當是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作出之日為其死亡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發生之日視為其死亡的日期,該日期為繼承開始的時間。這就是擬制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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