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曉靜律師做客北京電視臺《律師門診室》——草率協議離婚,還能反悔要房子嗎
作者:IN律師團隊 來源:原創 時間:2019-09-24
孫女士與丈夫在1979年結婚,單位根據兩人的工齡,分給他們一套公租房,丈夫是承租人。由于丈夫多次外遇,孫女士夫妻兩人于2005年離婚,但是2006年男方診斷出癌癥,孫女士又將前夫接回來,給他看病治療。2014年為了女兒結婚,自己的家庭是一個完整的家庭,兩人又復婚,但是兩人沒有任何的感情。2018年7月,為了盡快離婚,孫女士明知是丈夫的無理要求,還是同意簽了離婚協議書,將公租房給了丈夫,現在孫女士后悔了,咨詢還能推翻以前的離婚協議書,追回公租房的權益嗎?
根據孫女士的描述,在2005年、2018年兩次離婚時,男方都認為公租房的權益和孫女士沒有任何關系,但是孫女士認為,公租房是根據雙方工齡得來的,憑什么所有的權益都歸丈夫一人所有呢?
曹曉靜律師:2018年協議離婚的,現在自己已經再婚,為什么又想要爭取房子呢?
孫女士:2018年單位改建,原來是兩家一個單元,現在要一家一個單元,那就存在確權的問題,自己去問單位領導,領導說如果有這份離婚協議書,房子就可以確權到男方名下。自己就擔心房子會確權到男方名下,房子和自己就徹底沒有關系了,自己想推翻離婚協議書。
曹曉靜律師:2018年離婚時,是您自愿簽署的離婚協議書嗎?
孫女士:是啊,當時不同意這么簽,男方不同意離婚,自己不能離婚就不能再婚,因為現在的愛人是一個很傳統的人。現在這個房子仍然是公租房,自己的戶口仍然在這個房子里。
曹曉靜律師:您這個問題,是離婚后財產分割糾紛。這個離婚協議簽訂的算是比較清楚,因為兩次離婚協議都約定了這個房子給前夫,所以現在對您不利的地方會更多一些。您與男方協議離婚,離婚協議書已經生效,涉及到的這個房子的性質也比較特殊,是單位的承租公房,如果當時離婚時在離婚協議中沒有處理這套房子,那這個承租權在誰名下,以后房子房改的時候,很可能會是您的名字。但是因為在離婚協議里,做了這樣的約定,那么單位就可以依照這個離婚協議做相應的承租權變更。您名下有一套房子,哪怕是在跟前夫離婚的時間內購買的,算是再婚之前的一個房產,但是您名下有房,那承租公房的這個承租條件就不滿足了,而您的前夫戶口在這房子里,名下沒有其他住房,因此應當優先考慮照顧您的前夫。因此,從公房承租政策上來看,您的前夫會更合適一些。
曹曉靜律師建議,若前夫還念及在自己生病期間孫女士的照顧之情,念及多年的夫妻情分,以后若遇到拆遷之類的情況,雙方可以做一個約定,就是將來房改的時候,這個房子的所有權雙方各占多少比例,或者遇到拆遷,拆遷利益怎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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