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糾紛管轄權的規定有哪些
作者:未知 來源:互聯網 時間:2019-12-16
。對于涉外婚姻糾紛的管轄權確定可能根據具體的情況會復雜一點,在涉外婚姻糾紛的訴訟當中,其管轄權的確定一直以來都有爭議。下面就讓小編為大家帶來涉外婚姻糾紛管轄權的規定的相關內容,一起來看看吧。
一、涉外婚姻糾紛管轄權的規定
(一)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受理,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院管轄。
(二)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不予受理,應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的離婚案件,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國外一方向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四)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離婚案件,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五)國內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不予承認的,當事人可到國內原戶籍所在地或婚姻締結地中級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二、涉外離婚需要提交的材料
1、當事人的身份材料證件,如護照等,一般需要在所在國辦理公證及認證手續。
2、當事人的婚姻締結證明文件,如結婚注冊證書,需要在所在國辦理公證及認證手續。
3、當事人委托國內律師的特別授權委托書,需要在所在國辦理公證及認證手續。
4、如果是國外一方當事人為原告,需要將起訴狀公證和認證后遞交國內律師或其他代理人。
三、涉外婚姻糾紛的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第十三條 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者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四條 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五條 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第十六條 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七條 已經離婚的中國公民,雙方均定居國外,僅就國內財產分割提起訴訟的,由主要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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