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離婚損害賠償的適用法律規定有哪些
作者:未知 來源:互聯網 時間:2019-11-30
如今是一個法制的社會,很多與生活息息相關的事情都離不開法律。在我國,涉外離婚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方式兼采財產責任和非財產責任。那涉外離婚的有關規定是什么?接下來,小編將向您介紹關于涉外離婚損害賠償的適用法律規定有哪些的相關內容!歡迎閱讀!
一、涉外離婚損害賠償的適用法律規定有哪些
1、受害人的精神損害程度。應考慮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損害是長期的還是短期的,是否給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學習帶來影響,由于損害結果涉及人的身體和精神方面,必要時應由醫學專家鑒定其輕重程度,以便確定賠償數額的高低。
2、過錯方的過錯程度。包括過錯方實施過錯的種類、動機、情節等過錯程度一般與造成的損害成正比,過錯輕微的,對受害人的精神損害就小,受害人較易容忍和諒解,確定賠償數額應相對較小;過錯嚴重的,對受害人所造成的精神損害就大,為補償或恢復這種傷害,則應確定相對較高的賠償數額。
3、過錯方具體的侵權情節。應結合過錯方侵權行為的方式、手段、場合等具體情節綜合考慮,如虐待比一般的過錯行為嚴重,侵權方式越惡劣,持續時間越長,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損害就越大,其賠償數額的確定應相對高于一般家庭暴力。
4、過錯方的經濟負擔能力。過錯方無任何固定的經濟來源,你要他(她)再多的精神損害賠償也是無能為力。
5、訴訟時當地的經濟狀況。我國各地經濟發展不平衡,精神損害賠償糾紛若發生在經濟較為不發達的邊遠山村,幾十元的賠償數額可能就會平息糾紛。反之,若發生在經濟發達的地區,類似的糾紛,裁判上千元的賠償數額,受害人亦不一定能夠服判息訴。
所以,在確定賠償數額時,要因地制宜,酌情考慮訴訟時當地的經濟狀況,結合其他因素,合情合理地確定一個具體數額。
涉外離婚損害賠償金的數額可由夫妻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時,由法官酌定。
二、我國對涉外離婚案件的法律適用規定
由于各國法律對離婚條件和離婚方式規定的差異,這就必然引起或產生法律沖突。因為離婚的形式主要涉及程序問題,對離婚的形式要件的法律沖突,各國一般都規定適用法院地法;而對離婚的實質要件的法律選擇,各國通常采取以下沖突規則:
(一)依據法院地法
(二)依據當事人本國法
(三)重疊適用法院地法和當事人本國法
(四)適用利于離婚的法律
只在《民法通則》147條規定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地的法律。因此,如果法院地在中國,就應該適用中國法,如果法院地在外國,就適用外國法律。但是,如果法院地與當事人沒有直接聯系,其判決往往會產生承認和執行上的困難。因此,涉外離婚主要還是適用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的本國法。
我國法律對涉外民商中的家庭(結婚、離婚、收養、監護、扶養)的具體規定
1.結婚離婚
(1)《民通》第147條:中外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離婚適用法院地法。
(2)《民通意見》第188條:我國法院受理的涉外離婚案件,離婚以及因離婚而引起的財產分割,適用我國法律(包括離婚中的不動產分割問題)。
認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
(3)涉外離婚管轄權:
《民訴法》
22、23條:原被告一方在我國有住所或居所的,我國法院就有管轄權;
《民訴法意見》13—16條:
國內結婚+定居國外: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國外結婚+定居國外: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內外分居(任何一方均可向國內方住所地方院起訴+平行管轄;):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都在國外+未定居: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三、涉外離婚案件的管轄有什么法律規定
1、我國一般原則。
有關涉外離婚案件應該以“原告就被告”作為地域管轄的一般原則:“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我國的特殊原則。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在國內結婚后,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需由婚姻締結地法院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雙方回國要求人民法院處理的,可由原地或被告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3)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這類離婚案件人民法院原則上不予受理。如所在國以當事人的國籍所屬為理由拒不受理,雙方回國要求人民法院處理的,可由被告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4)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5)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6)涉港、澳、臺的離婚案件的管轄,比照涉外案件處理。
免責聲明:本網部分文章和信息來源于國際互聯網,本網轉載出于傳遞更多信息和學習之目的。如轉載稿涉及版權等問題,請立即聯系網站所有人,我們會予以更改或刪除相關文章,保證您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