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實際取得的知識產權的財產性收益的歸屬如何判斷?
作者:曹曉靜律師 來源:婚IN家事律師網 時間:2019-07-03
某與李某是青梅竹馬一起長大的,長大之后自然而然的戀愛結婚。王某醉心于寫作,不管家務事,李某在一家公司上班,最開始兩人的生活也還融洽。因為王某的作品一直得不到重視,兩人的孩子出生之后家庭的重擔都壓在李某身上,夫妻之間的爭吵也逐漸增加。王某剛完成了一部長篇小說,出版社正在審理過程中,能否出版尚未確定。而此時夫妻之間的裂痕已經無法調和,李某提出了離婚,王某也同意了。兩人協議離婚后,王某收到了出版社的回復,說他的小說很好,并收到了20萬元的稿費。李某得知后,認為王某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完成的小說,她一直照顧家庭讓李某有時間專心創作,所以王某的稿費應該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李某認為小說是自己獨立創作的,稿費也是在離婚之后才獲得的,應該是自己的個人財產。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0條的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知識產權的財產性收益為夫妻共同所有。據此,對于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內,已經明確但實際取得卻在離婚之后的這部分知識產權性收益,也應為夫妻共同所有。與此標準相統一,實踐中可以知識產權財產性收益已經明確的時間是否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內,作為判斷該部分收益歸屬的標準。具體如下:(1)知識產權財產性收益明確的時間在婚前的,即使收益實際取得在婚后,該收益仍為個人婚前財產;(2)知識產權財產性收益明確的時間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則無論收益的實際取得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還是在離婚之后,該收益均為夫妻共同所有;(3)知識產權財產性收益明確的時間在離婚后的,該收益為個人財產。
上述案例中,雖然王某的小說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創作完成的,但是兩人離婚時王某是否能通過該小說取得收益尚不明確,王某確定出版社滿意其作品且明確稿費數額都是在離婚之后,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王某的稿費不屬于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所以王某的稿費屬于其個人財產,李某無權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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