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孩子離婚精神損失費是怎么計算
作者:未知 來源:互聯網 時間:2019-11-27
對于現在的離婚精神損失費是在法律中有著明確的規定的,對于這個精神損失費是有著明確的賠償范圍以及相應的賠償數額的,只是很多人都不知道。下面就讓小編為大家帶來沒孩子離婚精神損失費是怎么計算的相關內容,一起來看看吧。
一、沒孩子離婚精神損失費是怎么計算
按最高院的司法解釋,精神損害賠償一般不超過5萬。 這在婚姻法里叫離婚過錯損害賠償制度須具備以下條件。
1、主張該損害賠償方須對離婚無過錯,這個條件意思是即使有過錯,如果該過錯未導致離婚(與離婚無因果關系)亦視為無過錯。
2、過錯方需存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法定過錯情形,即:(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只有這幾種情形才構成離婚過錯。
3、該過錯須與離婚有因果關系,即該過錯導致離婚。如果雖有過錯但雙方未離婚則不能主張此損害賠償。
4、該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提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須區分行政離婚與訴訟離婚而有不同。在行政離婚離婚后1年內可以另行向法院主張。訴訟離婚的原告須在一審辯論終結前提出該主張。否則在判決或者調解離婚后不得另行主張;訴訟離婚的被告若不同意離婚,但法院判決離婚的,可在判決生效后另行以訴訟方式提起該損害賠償請求。但無論是行政離婚還是訴訟離婚,若該過錯在離婚后才發現的,不得主張,理由在于該過錯與離婚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
二、精神損失費功能
精神損害賠償的功能,有諸多學說,歸納起來,分為以下三種基本觀點:
1、單一功能說。但該單一功能說為何種,學說各不相同。一是認為精神損害賠償的功能為懲罰;二是認為精神損害賠償的功能是補償,強調精神損害的物質賠償是以補償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損失為目的;三是認為精神損害賠償的功能是滿足,強調其目的在于滿足受害人的心理平衡,從而使其痛苦得以解決。四是認為精神損害賠償的功能是克服,強調人體致病原因為非生物的外環境和生物的內環境這兩個相互作用的系統,精神損害賠償是通過改變其外環境的方法,幫助受害人克服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消極影響,盡快恢復身心上的健康。五是認為精神損害賠償的功能是調整,強調在財產損害賠償不足時,法官可以用精神損害賠償作為調整手段,增加調整數額,補充財產損害的不足。
2、雙重功能說
一種意見認為,精神損害賠償具有補充和滿足的雙重功能。另一種意見認為,精神損害賠償,既有補償性的功能,又有懲罰性的功能,是兩重性的功能。
3、三重功能說 認為精神損害賠償的性質是經濟補償,仍具備填補損害、撫慰受害人和制裁違法這三種功能。
精神損害賠償只具有單一功能是不符合實際的,無論用哪一種單一功能學說來看待精神損害賠償,都對精神損害賠償功能概括不全面,都有掛一漏萬之嫌。雙重功能說雖然從多方面概括精神損害賠償的功能,提出新的見解,但仍有不足之處。而三重功能說概括最全面,即精神損害賠償兼具補償、撫慰和懲罰三種功能。如今該觀點已得到多數學者的認同,為通說。
三、精神損害性質
精神損害賠償的法律性質,是財產賠償責任。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精神損害賠償仍然以財產方式作為主要救濟手段。
就廣義而言,精神損害賠償包括賠償損失,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但其中最主要、最基本的救濟方式是賠償損失。賠償損失的方式,是財產救濟手段,即以由侵權人向受害人給付財產的基本形式,救濟受害人受到侵害的權利。對于財產的損失用賠償方法救濟,是財產救濟手段;對于非財產的精神損害用賠償的方法進行救濟,仍然是財產救濟手段。
(2)精神損害賠償的基本功能仍然是填補損害。
精神損害賠償具有多種功能,如補償功能、懲罰功能、撫慰功能、調整功能,等等,但是作為財產賠償,其基本功能必然是填補損害。就財產損失而言,賠償的目的完全著眼于填補損害。精神損害是無形損害,絕大多數的精神損害無法用財產的標準加以衡量。但是,確立精神損害賠償的目的,就是以財產的方式補償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損害,對受害人精神利益損失和精神痛苦的賠償,具有明確的填補損害并使該損害得到平復的功能。在這一點上,財產損害賠償與精神損害賠償雖然有所不同,但就填補損害的基本功能而言,卻是一致的。
(3)我國民事立法明文規定精神損害賠償的方式之一是賠償損失
《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的兩個條款均規定有“賠償損失”,這里的賠償損失與該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民事責任方式中的“賠償損失”系同一概念。因此可以理解我國的賠償損失責任方式包括財產損失的賠償、人身傷害的賠償和精神損害的賠償,這樣可以構成一個邏輯分明、層次清楚的完整賠償結構。既然如此,確認我國精神損害賠償的性質是財產賠償責任,既有事實根據又有法律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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