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孩子的探視權的規定
作者:未知 來源:互聯網 時間:2019-10-21
離婚的家庭對孩子來說打擊還是很大的,有些孩子因此就有了陰影,孩子的撫養權與探視權是大家比較關心的問題。那么,離婚后孩子的探視權有什么規定?離婚后爺爺奶奶有探視權嗎?探視權可不可以強制執行?針對這幾個問題小編為您詳細介紹,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一、離婚后孩子的探視權有什么規定
“探視權”是指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依法享有的探視子女的權利。
世界上很多國家民法中都有探視權的法律規定。我國2001年4月28日修改并頒布實施的《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探視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視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一方探視子女,若危及子女身心健康的,經人民法院判決可以終止探視權。”
探視具有交流、溝通意義和人情味。離婚后,不與子女同居住的父親或母親,既有權利又有義務看望子女,子女也有與不同居住的父親或母親交流的渴望。通過探視權的行使,子女與探視的父親或母親之間能夠進行思想上的溝通和交流,使子女獲得平時單親撫養下所缺少的另一方的關愛,促進子女身心的健康發展。同時使前去探視的一方增加與不由其直接撫養的子女之間的感情,形成對子女未來發展的關心,從而更加主動、自覺地履行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因此探視權不僅是父母的權利,也是子女的權利。
二、離婚后爺爺奶奶有探視權嗎
小孩的爺爺奶奶沒有探視權,小孩的爸爸可以行使探視權。
探視權指定期或不定期探望子女的一種權利。我國新《婚姻法》第38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按照《婚姻法》規定,“父或母對子女的探視權”是基于父母子女關系這種特定的身份而享有的權利,只能由父母本人實施,其他人不享有此權利,也不能代替行使。
根據現行法律規定,探望權是子女父母雙方享有的法定權利,不及于孩子的祖父母等近親屬,爺爺奶奶沒有直接的探視權。根據法律規定,夫妻離婚后,只有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才有探望子女的法定權利。爺爺奶奶探望孫子是人之常情,但需在直接撫養孩子的法定監護人允許下進行,如果在不允許的情況下堅持探望孩子則侵犯了監護人的監護權。
三、探視權可不可以強制執行
探視權不能強制執行,最高院探望權是不能以孩子的人身為對象強制執行的。
實現探望權的方式:
1、通過由申請執行人與被申請執行人簽訂執行和解協議的方式實現申請方的探望權。
2、通過法制宣傳教育、思想說服教育,使被執行人即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自動履行探望義務,使申請執行人實現探望權,這是實現探望權的最主要方式。
3、由未成年子女就讀的學校、幼兒園或住所地居委會協助完成探望權執行,實現申請執行方的探望權利。
4、通過對被執行人適用強制措施來實現申請執行人的探望權。
5、探望權強制執行案件因申請執行人行使變更監護人訴訟權利而起訴到法院,法院依法判決變更監護人的判決生效,得以終結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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