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曉靜律師關于離婚、家庭糾紛常見問題的咨詢解答(八)
作者:IN律師團隊 來源:原創 時間:2019-09-23
我們日常工作中,每天都能接到很多的關于婚姻家庭、離婚、孩子撫養、財產分割等方面的咨詢,曹曉靜婚姻家庭律師團隊根據日常的法律咨詢,對于婚姻、離婚及相關的財產分割、孩子撫養等常見問題進行整理、解答,以期對當事人有所幫助。
19、自己離婚了沒有孩子,可以從私人手里抱養孩子嗎
對于結婚后沒有孩子的夫妻,或者離婚后自己沒有孩子的,很多人會想抱養一個孩子,但是很多人還停留在以前,認為自己從親戚、朋友處直接把孩子抱過來養育就可以,這樣的認識是錯誤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規定,對于被收養人、收養人、送養人都有嚴格的限制規定。《收養法》第四條規定:“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一)喪失父母的孤兒;(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第五條規定:“下列公民、組織可以作送養人:(一)孤兒的監護人;(二)社會福利機構;(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第六條規定:“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無子女;(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四)年滿三十周歲。”第七條規定:“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三項、第九條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第八條規定:“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第九條規定:“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第十條規定:“生父母送養子女,須雙方共同送養。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共同收養。”第十一條規定:“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須雙方自愿。收養年滿十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征得被收養人的同意。”第十二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不得將其送養,但父母對該未成年人有嚴重危害可能的除外。”第十三條規定:“監護人送養未成年孤兒的,須征得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有撫養義務的人不同意送養、監護人不愿意繼續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變更監護人。”第十四條規定:“繼父或者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三項、第六條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以及收養一名的限制。”
除了對于被收養人、收養費、送養人的詳細規定以外,收養也應當有嚴格的手續。《收養法》第十五條規定:“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收養關系當事人愿意訂立收養協議的,可以訂立收養協議。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在辦理完收養關系手續后,收養人可以攜帶相關的收養證明材料,到戶籍所在地派出所戶籍室辦理戶籍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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