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形下不用離婚,可以申請婚姻無效?
作者:IN律師團隊 來源:原創 時間:2019-09-06
無效婚姻自始無效,鑒于其嚴厲的法律后果,法律對無效婚姻的范圍有嚴格的限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重婚的、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齡的,可以向法院申請婚姻無效。婚姻無效的,因為婚姻關系產生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也都無效。不過即使婚姻無效,無效婚姻期間所生的子女也認為是婚生子女,主要是為了保護子女的利益。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非法建立夫妻關系的違法行為。通說認為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構成法律上的重婚;雖未結婚登記,但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構成事實上的重婚。符合重婚要件的婚姻,屬于無效婚姻,當事人可以重婚為由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
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按照我國法律規定的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有兩類: (一)直系血親,即與自己有直接血緣關系的親屬,包括父母子女間,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間。(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即與自己有間接血緣關系的親屬,除直系血親以外,在血緣上與自己出于同源的親屬,如自己的同胞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等。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是指從自己算起往上數三代的血親,包括: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同源于祖父母的堂兄弟姐妹之間或姑表兄弟姐妹之間;同源于外祖父母的姨表或舅表兄弟姐妹之間;不同輩的叔、伯、姑、舅、姨與侄(侄女)、甥(甥女)之間。若夫妻雙方有上述的親屬關系,當事人或當事人的近親屬可以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
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主要包括(一)指定傳染病,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1989年9月1日起施行)中規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等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二)嚴重遺傳性疾病,是指由于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經男女雙方同意,采取長效避孕措施或者實行節扎手術后不生育的,可以結婚。但《婚姻法》規定禁止結婚的除外。(三)有關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醫學上規定,精神病患者在患病期間不得結婚。因此,對一方或雙方為精神病患者的案由是離婚還是無效婚姻,應以雙方在結婚登記時該患者是否在發病期為衡量標準,因為精神病患者在發病期所實施的民事行為是無效的,其所進行的婚姻登記的行為也應為無效,法院應當宣告其婚姻無效。相反,在進行結婚登記時該病人的精神狀況是正常的,其婚姻屬于有效婚姻,應定以離婚案由。
參考案例:
張某的母親龍祖香與龍某的父親龍祖學系同胞姐弟關系,張某與龍某系表兄妹關系。2015年3月11日,張某與龍某隱瞞雙方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事實,在漢陰縣民政局登記結婚,婚后未生育子女,也無共同財產及共同債權債務。婚后因雙方性格差異大、無法溝通,不適合繼續在一起生活,張某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決宣告婚姻無效。
法院經審理認為,男女雙方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婚姻無效。張某與龍某系表兄妹關系,屬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是《婚姻法》第七條規定的禁止結婚的情形,而張某與龍某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騙取了結婚登記,其婚姻關系無效,故對張某要求確認張某與龍某的婚姻無效的訴請,法院予以支持,判決原告張某與被告龍某的婚姻無效。
(案例來自北大法寶:陜西省漢陰縣人民法院(2017)陜0921民初1122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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