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曉靜律師關于離婚、家庭糾紛常見問題的咨詢解答(五)
作者:IN律師團隊 來源:原創 時間:2019-09-04
我們日常工作中,每天都能接到很多的關于婚姻家庭、離婚、孩子撫養、財產分割等方面的咨詢,曹曉靜婚姻家庭律師團隊根據日常的法律咨詢,對于婚姻、離婚及相關的財產分割、孩子撫養等常見問題進行整理、解答,以期對當事人有所幫助。
13、夫妻雙方離婚后,對方不把戶口遷走怎么辦?
我們在平時經常遇到類似的咨詢,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后,一方的戶籍拒絕遷出,問能否通過法律程序解決。關于戶口遷移登記,屬于我國公安機關關于戶籍管理的政策問題,是行政機關行政管理的范疇,對于戶籍遷移、登記的問題或者糾紛,不能通過法律訴訟程序解決。一般來說,遷戶口需要本人同意并辦理,家庭成員甚至是戶主不能自行處理他人的戶籍遷移事項,即需要其本人辦理戶口遷出事宜。
遇到這樣問題的當事人,一般沒有充分了解、咨詢離婚的相關法律問題,感覺夫妻雙方能夠協商,對于財產如何分配、孩子由誰撫養都能達成一致,不用再咨詢專業律師,而往往忽略了戶籍的問題。在北京出現這種糾紛的很多,主要原因有兩個,一個是由于北京的戶籍遷移有很多限制,對于夫或者妻一方是非京籍,在滿足投靠政策后都會把戶籍落戶遷移進京。在婚后投靠落戶來的一方,若在北京沒有其他房產,在夫妻離婚后,其沒有落戶的地方,只能將戶籍繼續保留在前夫或前妻家中;第二個是由于夫妻離婚,雙方之間的矛盾很深,故意不遷出戶口,或者為了繼續占有對方家庭即將拆遷的份額,而不遷出戶口。
由于戶籍遷移屬于行政機關的管理的事項,不能通過法律程序解決問題,因此,應當在離婚時或者離婚前與對方溝通確定好其戶口的問題。
14、分居兩年了,會自動離婚嗎
經常會遇見當事人咨詢這個問題,在這里要明確一下,解除婚姻關系,即我們常說的離婚,有兩種方式,一個是夫妻雙方能夠協商一致,共同到民政局婚姻登記處辦理協議離婚登記手續;另一個是不能協商一致的,夫妻一方可以到對方居住地或戶籍地法院起訴要求離婚,通過法院訴訟程度解除婚姻關系。除了以上兩種方式,沒有其他可以離婚的途徑,所謂的分居,只是法院可以認定夫妻感情破裂從而判決夫妻離婚的理由。《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合分居滿兩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只是法院能夠準予離婚的一個情形,分居滿兩年不會自動離婚,若夫妻雙方不能協商一致,還是要到法院起訴要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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