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辦婚姻登記的,其婚姻關系從何時起算?
作者:曹曉靜律師 來源:婚IN家事律師網 時間:2019-07-03
我國2001年修改的《婚姻法》第8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根據婚姻法的這條規定,結婚登記是男女雙方締結婚姻關系的必經法定程序,只有進行結婚登記,取得結婚證,才能確立夫妻關系。但對事后進行補辦結婚登記的,應當如何認定夫妻關系的起算時間,對此最高人民法院的《婚姻法解釋(一)》第4條規定:“男女雙方根據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補辦結婚登記的,婚姻關系的效力從雙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因此,依照上述規定,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此時婚姻關系的效力從雙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也就是說,如果補辦登記,那么在登記之前雙方均已符合《婚姻法》所規定的法定婚齡、自愿結合、無不適宜結婚的親屬關系和疾病等實質要件,也不存在不應予以登記的其他情形時,其補辦登記的效力可以向前追溯,把補辦登記之前符合婚姻關系實質要件的這部分時間也納入婚姻關系的存續時期間。
參考案例:
門某2與張某5于1992年相識,1993年開始同居,女兒門某3于1995年4月23日出生,兒子門某1于1997年4月23日出生,后二人于1997年9月23日登記結婚。1994年8月18日門某2與張某5購買了順義區某小區住房,登記在張某5名下。張某5于2000年10月29日去世,其父親張全錫于1997年去世,母親申秀蘭于2011年12月5日去世,父母育有六個子女,按長幼順序分別為申某、張某2、張某3、張某1、張某4、張某5。門某1在辦理上述房屋繼承過戶過程中,由于申某、張某2、張某3、張某1、張某4不配合辦理繼承手續,故門某1起訴到法院。
門某2主張涉案房屋為其與張某5的夫妻共同財產,一半屬于張某5的遺產,另外一半是屬于其的財產。申某、張某2、張某3、張某1、張某4則否認結婚登記前門某2與張某5已同居,主張涉案房屋在張某5與門某2登記結婚前購買,為張某5的婚前個人財產。
法院經審理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四條規定,男女雙方根據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補辦結婚登記的,婚姻關系的效力從雙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本案中,從門某3的出生時間推算,涉案房屋于1994年8月18日購買時,張某5已懷孕,故可以認定,門某2與張某5在涉案房屋購買時已同居,根據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門某2與張某5在涉案房屋購買時為夫妻關系,可以認定涉案房屋應為門某2與張某5的夫妻共同財產,故涉案房屋的一半系屬于門某2的財產,另一半系屬于張某5的遺產。
申秀蘭于2011年12月5日去世,申某、張某2、張某3、張某1、張某4、門某1、門某3為申秀蘭的法定繼承人。判決該房屋的二分之一所有權益歸被告門某2享有;被繼承人張某5對該房屋享有的所有權益由門某1繼承涉案房屋的九十六分之三十一,門某2繼承、涉案房屋的九十六分之十七;門某1、門某2共同給付申某、張某2、張某3、張某1、張某4補償款各48206.25元。
(案例來自北大法寶: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2017)京0113民初10265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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