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婚前財產婚后買房,房子屬于個人財產嗎
作者:未知 來源:互聯網 時間:2019-10-26
隨著社會離婚率的增高,財產問題成了離婚后最大的糾紛問題,那么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什么是婚前財產呢?用婚前財產婚后買房,房子是個人財產嗎?下面小編將為大家整理相關內容。
一、我國關于婚前財產的規定
我國婚姻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是指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一方婚前財產可分為以下4類
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債權等。
婚前財產的利息,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利息。
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現為另一形態的財產。
婚前財產的界定時間為雙方結婚登記之日,結婚登記前雙方分別所有的財產歸一方所有,結婚登記日后一方單獨獲得或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特別約定外,作為婚后夫妻共同財產。這樣規定的目的在于簡化財產關系,便于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二、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三、用婚前財產婚后買房,房子是個人財產嗎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如果認為婚姻當事人只要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使用個人婚前財產并使之存在形式發生了變化,就屬于投資經營行為,并因此改變所有權的性質或者將其自然增值認定為夫妻共有的觀點,明顯不利于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利于財富的流轉,也使得人們為了保有自己的婚前個人財產而不敢正常使用上述財產,這樣的裁判理念不符合現代民事立法鼓勵充分發揮物的效用,鼓勵正常的財產流轉的基本精神。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認為,當事人以生產、經營之外的其他方式使用自己的婚前個人財產,即使該財產的形式因此發生了變化,不導致上述財產所有權及其自然增值歸屬的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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