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親屬陪送的嫁妝是婚前個人財產嗎
作者:曹曉靜律師 來源:婚IN家事律師網 時間:2019-07-03
林某于2009年5月經人介紹與王某相識戀愛,同年12月登記結婚,2010年9月生一男孩。婚后雙方常為瑣事發生爭吵,2012年7月雙方發生打斗后林某回娘家居住,2014年4月,王某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林某同意離婚,但要求將其父母在結婚時送給她的汽車及電器、家具等物品分出,因為這些屬受贈物品,是父母送給她本人做嫁妝的,應歸個人所有,其他財產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王某不同意,指出這些嫁妝雙方共同管理使用多年,應該作為夫妻共同財產。
依照我國不少地方的民間傳統風俗習慣,女方娘家一般都會陪送嫁妝,在法律意義上,女方親屬陪送嫁妝的行為應認定為贈與行為。根據我國《婚姻法》的有關規定,若在登記結婚前的陪送嫁妝應認定為是女方家人對女方的婚前個人贈與;若在登記結婚后的陪送嫁妝,女方家人未明確表示是對某方的個人贈與,則應認這是對夫妻雙方的共同贈與,該嫁妝應認定為是夫妻的共同財產,但夫妻雙方對該嫁妝有特別的約定,則應依約定來認定財產的權利歸屬。當然,如果該嫁妝很明顯是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的,也應該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
上述案例中,如果林某受贈上述財物是在其余王某登記結婚之后的,應該屬于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受贈所得到的財產,雙方均未就該財產的歸屬作過約定。同時,確如王某所說,二人結婚至今上述受贈財物由雙方共同使用管理多年,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更為合適。當然,考慮到該財物的來源,在分割該財物時可能會對女方有所傾斜,但是不能將這些財物完全作為其個人財產處理。
免責聲明:本網部分文章和信息來源于國際互聯網,本網轉載出于傳遞更多信息和學習之目的。如轉載稿涉及版權等問題,請立即聯系網站所有人,我們會予以更改或刪除相關文章,保證您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