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婚前房屋拆遷的補償款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作者:曹曉靜律師 來源:婚IN家事律師網 時間:2019-07-03
陳某2003年1月繼承母親遺留的房屋一套。后陳某與吳某登記結婚,夫妻兩人居住在此房屋中。2008年5月該房屋由于城市改建被拆遷,拆遷人直接交給陳某一個100萬元的拆遷款存折。2010年8月,陳某從銀行取出78萬元用于購買商品房一套,自己為房屋產權人,剩余22萬拆遷款項的使用和分配,夫妻之間爭吵不斷。后妻子提出離婚訴訟,要求與陳某解除婚姻關系的同時,依法分割該商品房和22萬元拆遷款。陳某稱購買該商品房交納的房款及22萬元都是個人拆遷款,應屬其個人財產,女方無權分割。
一方因婚前房屋拆遷所得的補償,無論是房屋補償還是貨幣補償,都應屬個人財產。但若婚后用拆遷款又購買房屋的,在主張房屋屬婚前個人財產時,應承擔舉證責任,如:證明用于購房的房款屬拆遷補償款。根據《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七條規定,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舉證責任。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本案中,陳某與吳某結婚后,購置商品房一套,陳某雖稱該商品房交納的款項是其用個人拆遷款購買的,但未向法院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該事實,雖然有一張存折可以反映陳某取出了78萬元,但證明不了該78萬元取走后的用途就是支付了訴爭商品房的房款。所以,該商品房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本案訴爭的22萬元存款,從存款的時間上可以證明系陳某拆遷補償所得,吳某無權分割。需要提示的是,由于我國結婚登記時并不需要進行個人財產登記,因此,雙方婚前財產有無與多少完全取決于個人舉證的程度。事實上,由于夫妻財產的混同,這里的舉證是非常困難的。因此,結婚前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內最好做個財產公證或約定,可有效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即使發生糾紛訴訟到法院,也不會出現舉證不足或無法查實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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