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曉靜律師團隊代理原告離婚糾紛,順利調解離婚
作者:IN律師團隊 來源:原創 時間:2019-10-31
案情簡介:
王先生與劉女士于1992年登記結婚,1993年生育女兒王某某,由于是介紹相識,且婚前雙方接觸時間很短,因此在婚后,王先生與劉女士摩擦不斷,加上雙方老人的介入,兩人矛盾不斷升級,但是由于傳統思想的束縛,加上擔心影響孩子的成長,兩人都沒有提出離婚,一直湊合了二十多年。近幾年,王先生一直住在母親家里,兩人已經分居生活,女兒一致與劉女士共同生活。女兒也很早就知道父母之間問題,也支持母親離婚,因此,劉女士下定決心提出離婚,但是王先生一直拖延,不配合辦理離婚手續,因此委托曹曉靜律師團隊提起離婚訴訟。
辦案經過:
我們接受劉女士的委托后,詳細了解了劉女士與王先生之間的家庭情況,梳理了案件的證據材料。我們認為,若王先生不配合劉女士辦理協議離婚手續,劉女士可以起訴要求離婚,在離婚訴訟中爭取與對方溝通調解,若不能調解,可以由法院判決離婚。關于劉女士名下的房子,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是由于夫妻雙方經濟條件都一般,都無法給對方折價,因此可以主張房子按份共有。
在開庭中,我們主張夫妻雙方已經分居多年,王先生對分居的事實予以認可,因此我們提出夫妻雙方感情已經破裂,法官認可了分居的事實。我們進一步和法官溝通,若離婚時,可以先不處理房子的分割事宜。在法官和律師團隊的努力下,只開了一次庭,雙方就達成一致,同意離婚。
案件結果:雙方自愿達成協議,王先生同意離婚。
律師看法:
在離婚訴訟中,第一次離婚訴訟,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認為夫妻感情沒有破裂的,原告方也沒有充足的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破裂,法院一般會判決不準予離婚,需要在第一次判決書生效六個月后再次起訴,這種情況下,離婚無疑是一個比較漫長的過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如感情確已破裂,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合分居滿兩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如果有上述情形的,原告方有相應的證據的,在第一次離婚訴訟中即使被告方不同意離婚,法院也應當判決離婚的。
本案中,夫妻雙方已經分居多年,在庭審中,我們提出分居的問題時,被告也承認了分居事實,法院據此判定夫妻感情已經破裂,通過律師與法官溝通,法官與王先生溝通情況后,王先生同意離婚,離婚后,劉女士繼續居住在夫妻共有的房子中,王先生則繼續居住在其母親家中,最終雙方達成一致,調解離婚。
曹曉靜律師團隊代理被告離婚糾紛—調解離婚,為當事人爭取到房產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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