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曉靜律師團隊代理離婚糾紛案例—歷經三次起訴,最終調解離婚
作者:IN律師團隊 來源:原創 時間:2019-09-10
案情簡介:
2010年,王先生認識了劉女士,2011年9月兩人便登記結婚,一年后孩子出生,兩人為了不影響自己的工作,便請男方的父母幫忙照顧孩子。王先生的父母與女方一起居住,不可避免的會產生婆媳矛盾。而王先生由于工作繁忙,經常出差,兩人聚少離多,王先生不能緩沖雙方的矛盾,導致劉女士與公婆的矛盾很深,而王先生與劉女士之間溝通也甚少,感情也越來越淡。
兩人在婚后購買了一輛寶馬牌轎車,登記在王先生名下。另外,王先生于2009年貸款購買了位于北京市朝陽區某小區的商品房一套,婚姻期間一直償還貸款。
2016年底王先生開始和劉女士協商離婚事宜,經過多次協商,但都無功而返,兩人的矛盾不僅沒有解決,反而關系越來越僵。2017年初,深受婚姻折磨的王先生找到曹曉靜律師,委托我們幫助他從婚姻的泥沼中跳出來。
辦案經過:
我們接受王先生的委托后,認為兩人之間的感情已經破裂,與對方協商談判的空間已經很小,只能通過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系,因此,我們梳理好案件材料后向法院提起訴訟。第一次訴訟中,女方不同意離婚,不出所料,法院以夫妻感情沒有破裂為由駁回我們的起訴。半年后,我們再次起訴,女方為了阻撓王先生離婚的目的,向法院申請管轄權異議,但是被法院駁回。由于王先生工作繁忙,無暇照顧孩子,且自己的父母也年老多病,不能再幫助照顧孩子,因此希望孩子由女方撫養,自己支付撫養費,但是劉女士不考慮實際情況,故意表示自己也不想撫養孩子。由于兩人對于孩子撫養的問題都推脫,因此法官又一次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王先生第三次起訴,在審理過程中,劉女士自己也知道這次肯定要判決離婚了,因此也同意了離婚,在法官以及雙方律師的努力下,雙方對于離婚、財產分割、孩子撫養達成了一致。
案件結果:
雙方離婚,孩子的撫養權歸王先生,雙方同意孩子跟隨劉女士共同生活;婚前王先生購買的房屋歸王先生所有,王先生兩年內支付劉女士折價款30萬元;婚后購買的寶馬牌轎車歸王先生所欲,王先生向劉女士支付折價款10萬元;雙方各自的存款、私人用品歸各自所有。
律師看法:
按照我國婚姻法的規定,我國公民結婚自由,離婚也是自由的,即使雙方不能協議離婚,也是可以通過訴訟解除婚姻關系的。劉女士為了賭氣,通過訴訟程序拖延時間,給雙方帶來長時間的折磨,同時也給孩子造成了很大的負面影響。因襲,在婚姻出現問題時,建議雙方能夠冷靜客觀的看待離婚問題,盡可能的減少雙方感情破裂帶給自己的折磨,也要避免離婚給孩子帶來心理上的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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