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律師離婚案例-離婚后財產分割案例
作者:曹曉靜律師 來源:婚IN家事律師網(wǎng) 時間:2019-07-03
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5)海民初字第1440號
原告楊×,男,1981年3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于效霞(楊×之母),東北大學退休教師。
委托代理人曹曉靜,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田×,女,1981年5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張寶偉,北京哲熙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楊×與被告田×離婚后財產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及其委托代理人于效霞、曹曉靜,被告田×之委托代理人張寶偉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楊×訴稱,我和田×2009年5月16日登記結婚,2013年2月26日,田×與某(北京)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簽訂《意向協(xié)議書》,田×購買了×基地×號樓×層B2室房屋。合同簽訂后,我和田×陸續(xù)支付了693126元。2014年6月12日,雙方由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東升法庭一審判決離婚,判決未涉及上述房屋。一審結束后,田×未經(jīng)我許可,私自將此項夫妻共同財產進行了強行處分,并將退款惡意轉移到其個人獨自的銀行賬號,嚴重損害了我的財產權益。一審法院已經(jīng)明確作出了田×為離婚過錯方的判決,并對田×存在出軌的不忠行為提出了嚴厲批評。現(xiàn)田×還在婚姻存續(xù)期間惡意轉移和變賣重大夫妻共同財產,應對其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所得的退款少分或不分。現(xiàn)我起訴要求田×支付我退還的×基地×號樓×層B2室房屋房款693126元及增值360000元,訴訟費由田×負擔。
田×辯稱,雙方離婚訴訟一審判決后,楊×曾找到某(北京)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談房屋的事情,后該公司就給我打電話要求我退房,所以不是我主動退房的。現(xiàn)房款已經(jīng)退還給我了,我同意平均分割。我在雙方離婚訴訟二審中陳述了退房事實,不存在隱匿及轉移財產的行為,不同意楊×的其他訴訟請求。
經(jīng)審理查明,楊×與田×于2009年5月16日登記結婚。2013年2月26日,田×(乙方)與某(北京)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甲方,以下簡稱某公司)簽訂《意向協(xié)議書》,約定乙方在充分了解北京×大學中國產業(yè)安全研究中心博士后科研創(chuàng)新某基地(以下簡稱某基地)的所有相關情況下,甲乙雙方經(jīng)友好協(xié)商,乙方已選中×基地×號樓×層B2室(以下簡稱B2號房屋),其建筑面積約為157.3平方米,每建筑平方米單價為人民幣7344元,總價為人民幣1155211元;乙方與甲方簽訂本意向協(xié)議書同時,應向甲方支付總房款的30%,即人民幣346563元;本工程進展到±0時,支付房屋總價款的30%,即人民幣346563元;本工程主體封頂時,支付房屋總價款的35%,即人民幣404323元;房屋交付時,支付房屋總價款的5%,即人民幣57762元;甲、乙雙方約定,房屋交付時簽訂正式合同,簽訂正式合同時,如雙方對合同條款不能達成一致,且協(xié)商無法解決的,本意向協(xié)議書廢止,甲方收回房屋,并按本協(xié)議約定退還乙方已繳房款;正式合同簽訂前,乙方可無條件提出退房;乙方退房應向甲方提出書面申請,自乙方向甲方提出退房申請之日起,乙方同意放棄該房屋,甲方有權對該房屋自行處置無需征得乙方同意;甲方承諾,在收到乙方書面退房申請之日起90個自然日內無息退還乙方所有已經(jīng)交付的房款。合同簽訂后,田×分別于2013年2月26日、2013年10月24日支付某公司共計693126元。
2014年3月,雙方當事人針對離婚問題產生爭議,田×將楊×訴至本院,后本院經(jīng)審理后認定,田×在婚內存在一定過錯,于2014年6月12日判決楊×與田×離婚,并在照顧無過錯方的情況下對財產進行分割處理。該案審理中,楊×主張其對B2號房屋出資48萬元,并向本院提交了其名下中國工商銀行賬號(×××)、中國銀行賬號(×××)、招商銀行賬號(×××)明細,顯示楊×分別于2013年2月23日卡取22000元、2月25日卡取191600元、2013年10月24日現(xiàn)金取款共計20000元、10月24日柜臺取現(xiàn)234000元,田×則表示上述款項均為夫妻共同財產。后因B2號房屋處于在建狀態(tài),故未對B2號房屋予以分割。田×提出上訴,在二審審理中,田×曾表示B2號房屋已經(jīng)辦理退房手續(xù),后田×于2014年9月15日撤回上訴。
2014年6月18日,田×向某公司提交了退房申請書,內容為“本人田×(身份證號×××)于2013年2月19日購買了北京×大學中國產業(yè)安全研究中心博士后科研創(chuàng)新×基地項目×號樓×層B2室房屋,總價為人民幣1155211元。目前已支付人民幣693126元,因個人原因,資金困難,無法籌集到剩余房款,現(xiàn)本人自愿申請退房。……望貴公司批準本人的退房申請,并將已付款額合并退回,退款賬戶:田×,賬號:×××,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北京海淀交大東路支行。”后某公司將房款693126元退入田×銀行賬號。
庭審中,楊×主張?zhí)?times;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屬于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行為,應不分或少分得所退房款。田×對此不予認可,陳述因楊×找到某公司要求退還房款,在某公司的要求下,自己才進行退房,并表示同意給付楊×一半所退房款金額,否認存在轉移財產的行為。為此,雙方當事人均向本院提交了與某公司工作人員王×的電話錄音,但錄音內容均未能直接證實雙方主張。為此,本院聯(lián)系某公司,該公司工作人員王×表示某基地建設屬北京×大學的科研創(chuàng)新項目,田×為北京×大學的博士后,具備申請條件,該項目系為方便科研人員研發(fā)所提供的住所,并非商品房性質,將來不會下發(fā)產權證書。王×另陳述楊×曾前往其公司要求某公司在B2號房屋退房時將已付房款中四十余萬元直接退還楊×,后王×將上述情況電話告知田×,田×表示因離婚問題,自己無心科研,后續(xù)房款交納困難,故申請退房。經(jīng)質證,田×對王×所述予以認可,楊×則否認曾前往某公司要求退還房款,并堅持主張B2號房屋可以取得產權證書,但未就該主張向本院提交相應證據(jù)。
楊×另向田×主張因退房所產生的房屋增值損失,田×則表示B2號房屋并未實際取得產權,無增值損失產生。
楊×還表示自己出資房款48萬元,對房屋貢獻較大,田×存在出軌行為,應不分或少分得財產。田×則表示交納房款均應屬夫妻共同財產。
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的陳述、《意向協(xié)議書》、退房申請書、中信銀行來賬業(yè)務回單、(2014)海民初字第10199號民事判決書、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民事二審案件開庭筆錄、王×詢問筆錄、錄音等證據(jù)材料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xié)商,取得一致意見。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本案中,田×在與楊×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與某公司簽訂《意向協(xié)議書》并交納房款,由《意向協(xié)議書》履行所產生的相關利益應涉及夫妻共同權益,故田×對《意向協(xié)議書》是否履行等問題的決定,應與楊×平等協(xié)商后再行處理,不得有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現(xiàn)田×取得退還房款并同意進行分割,該行為不屬于法律規(guī)定的轉移、毀損財產性質,楊×以此為由要求多分,本院不予采信。但田×在雙方處理離婚糾紛過程中,且未與楊×達成退房一致意見的情況下,將夫妻共有的財產權益以退房的方式進行了處分,這種退房的處分方式雖非出售行為,但該種行為可理解為將夫妻共同權益進行變價處理,獲取錢款,應系變賣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損害了楊×的權利。田×雖主張系在某公司要求下辦理退房,但其提交的錄音證據(jù)未直接證實其主張,且與某公司工作人員王×所述不符,本院對此不予采信。且即便如王×所述,楊×曾前往某公司要求退還房款,亦不能證實楊×與田×曾達成了退房的一致意見。綜上,田×對夫妻共同財產擅自進行處分,變賣夫妻共同財產,本院在分割已退還房款時,對田×酌情予以少分。楊×另主張自己出資48萬元,對出資貢獻較大,根據(jù)楊×在離婚訴訟中提交的取款憑證,部分房款雖取自楊×賬號,但均產生于婚后,應屬夫妻共同財產,楊×未提供證據(jù)證實其中48萬元房款屬于其個人財產,故本院對其以自己貢獻較大為由要求多分得已退房款的主張不予采信。
楊×另向田×主張的房屋增值損失,但現(xiàn)×基地住房項目尚在建設當中,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某公司表示B2房屋所涉項目無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楊×亦未能就其主張的房屋可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書并上市交易的事實向本院提交相應證據(jù),故現(xiàn)房屋是否存在增值利益及增值金額無法確定,故本院對楊×的該項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綜上,楊×現(xiàn)要求分割退還房款,本院在考慮田×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存在一定過錯及變賣夫妻共同財產的不當行為,在照顧無過錯方的情況下,對退還房款予以分割。
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四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田×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給付楊×退還房款人民幣四十萬元;
二、駁回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四千三百八十元,由楊×負擔三千三百三十元(其中一千三百二十五元已交納),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由田×負擔一千零五十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劉雪琳
人民陪審員 商鳳鳴
人民陪審員 楊 婷
書 記 員 趙鳴鳴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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