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曉靜律師代理被告駁回原告的離婚訴訟請求
作者:曹曉靜律師 來源:婚IN家事律師網 時間:2019-07-03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5)西民初字第08483號
原告康×1,男。
被告于×,女。
委托代理人曹曉靜,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康×1與被告于×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葛明柱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康×1,被告于×及委托代理人曹曉靜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康×1訴稱,我和被告于2008年8月經人介紹相識,于2008年11月18日登記結婚。雙方均系初婚,婚后于2009年12月3日生育一子康×2。由于婚前雙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礎薄弱,雙方學識、生活環境和生活習慣不同,尤其是被告不講理、性格暴躁,對我及我父母經常惡言惡語并有打罵行為。結婚后四年來,我沒有體會到夫妻之間的溫馨及家庭和睦,也沒有體會到夫妻之間的關愛和家庭幸福。近四年來我與被告彼此積怨,無法溝通,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更令人無法忍受的是,被告在近兩年來對我父母打罵,嚴重傷害了夫妻感情。2014年家庭矛盾日益升級,被告經常無理取鬧吵架打罵,我和我父母無法忍受求助110,經廣外派出所民警多次協調勸解無效。由于無法忍受這種沒有感情、沒有溫暖的夫妻生活,我曾于2014年9月提出協議離婚,但被告不同意離婚。經過半年的忍讓,被告仍沒有收斂及改變,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無和好可能。沒有感情并且經常吵架打罵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因我與被告感情破裂,再繼續共同生活下去已沒有意義,因而要求結束這段婚姻。兒子一直與被告生活,從小到大一直由被告父母幫助撫養,為有利于兒子的健康成長,應保持現狀,繼續由被告撫養為宜?,F原告訴至法院,要求判令原告與被告離婚;婚生兒子康博由被告撫養,原告依法支付撫養費每月2000元。
被告于×辯稱,原告所述相識時間、結婚情況屬實,認可雙方系自行相識。雙方均系初婚,婚后于2009年12月3日生育一子康×2。雙方在生育兒子后,雙方對孩子照顧有加,現在仍共同生活,一起照顧孩子,雙方雖然偶爾因生活瑣事產生糾紛,但沒有達到感情破裂的程度,且我對原告的父母非常尊重、孝順。雙方雖在子女教育方面存在分歧,但并非不可調和的矛盾,依照相關法律規定,雙方具有良好的感情基礎,且有和好的可能,不存在法律規定的離婚要件和離婚情形,故我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我曾多次表態,為了家庭會做一些有益于夫妻感情的工作,比如多花時間關注原告的工作和生活,而且準備提高自身綜合修養,且考慮到雙方有孩子,為了孩子的健康成長,我不同意離婚。
經審理查明:原告與被告于2008年8月經人介紹相識,于2008年11月18日登記結婚。雙方均系初婚,婚后于2009年12月3日生育一子康×2。雙方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較好,后因生活瑣事產生矛盾,雙方缺乏溝通和理解?,F原告康×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訴至本院,要求與被告于×離婚;康×2由被告撫養,原告依法支付撫養費每月2000元。于×以夫妻感情并未破裂為由不同意離婚。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各持己見。
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陳述、結婚證復印件、戶口簿及庭審筆錄等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婚姻關系的存續應以夫妻感情為基礎,雙方均應以對家庭負責任的態度處理家庭矛盾。原、被告系自由戀愛、自主結婚,雙方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較好,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瑣事產生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夫妻感情。雙方應珍惜彼此的夫妻感情,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相互尊重,加強溝通與理解,各自改正自身不足,建立融洽的家庭關系,促使夫妻關系得到改善以至和好。應當指出的是,被告作為不同意離婚的一方,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在有爭取和好意愿的同時,更要付諸實際行動。原告所述被告存在家庭暴力的情況,未提供相應證據,本院不予采信。綜上所述,對于原告康×1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康×1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七十五元,由原告康×負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如上訴期滿之日起七日內未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代理審判員 葛明柱
書 記 員 任旋旋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擴展閱讀
免責聲明:本網部分文章和信息來源于國際互聯網,本網轉載出于傳遞更多信息和學習之目的。如轉載稿涉及版權等問題,請立即聯系網站所有人,我們會予以更改或刪除相關文章,保證您的權利。